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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民法典的总则编,是从民法典的人法与物法两大部分,采用所谓“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抽象出来的共同规则。通过这一立法技术,民法典的人法和物法两大部分的内容得以整合,构成一个逻辑严密、前后呼应的有机整体。在民法典中设立总则编,是德国民法学和德国民法典的传统,是德国民法典最引人注目的风格之一,集中地体现了德国民法典“抽象概括式”立法的特点。
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不仅是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法治的基础。民法典总则编中抽象的、一般性规则、为民法的发展提供了根据,通过法律解释方法之运用,使民法与社会生活保持一致。 物权法规定现存财产归属关系的基本规则,是市场交易关系发生的前提,是市场经济法律秩 序的基础,与债权法构成民法财产法两大基干。物权为对物的支配权,以与债权为对人的请求权 相对应。物权分为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完全的物权指所有权,不完全物权包括用益物权与担 保物权。 编辑推荐:
中国历史上实行专制体制,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历代法典均属刑法,并无现代意义的民法。编纂民法典之议,始于十九世纪末。1898年1月29日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指出西方列强攫取我领事裁判权,借口是“我刑律太重而法规不同”,建议设“法律局”,“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制定民法、商法等“我夙无”的法律。1902年光绪皇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1908年开始编纂民法典,至1910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因辛亥革命推翻帝制而未能正式颁行。民国建立后,北洋政府继续进行法典编纂,于1925年完成《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亦未正式颁行。但当时司法部曾通令各级法院作为条理引用。 1927年北伐成功,中国国民党领导的国民政府成立,1929年1月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着手编纂民法典,至1930年12月26日,完成《中华民国民法》并颁布施行。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包括《中华民国民法》在内的“民国六法”。迄今曾进行过三次民法典编纂,前两次是在1954-1956年、1962-1964年,均因政治运动而告中断。第三次民法典编纂从1979年开始,至1982年已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一至四稿)》,后因立法方针改变而宣告暂停。
1998年1月13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邀请民法学者王家福、江平、王保树、梁慧星、王利明座谈民法典起草事宜,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就。王汉斌副委员长遂决定立即恢复民法典编纂,并委托王家福、江平、魏振瀛、王保树、梁慧星、王利明、费宗祎、肖峋、魏耀荣九人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编纂民法典草案。同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了梁慧星提出的《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决议委托梁慧星负责起草物权法草案。同年9月3日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了分别由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和杨振山、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设计的三个民法典方案,并决议委托梁慧星起草民法典大纲草案。1999年10月梁慧星负责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中国民法典大纲草案》完成。 2000年梁慧星以《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申报中华社科基金成功,即在原“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基础上成立由25人组成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按照《中国民法典大纲草案》起草民法典。至2002年2月完成侵权行为编和继承编,4月9日完成总则编,4月13日完成债权总则编,5月中完成合同编,8月中完成亲属编,加上1999年完成的物权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国民法典草案》全部完成,计七编,八十一章,一千九百二十四条。其中,总则编、物权编、债权总则编和合同编,受有立法机关正式委托;侵权行为编、亲属编和继承编,未有立法机关正式委托。草案在提交立法机关的同时,发表于人民大学的中国民商法律网。 草案编纂体例采潘德克吞式,将规范民事生活关系的规则,以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为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四编,再将各编共同规则包括权利主体、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日期间等抽出,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形成法典“总则-分则”结构。鉴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各种新的合同类型和新的侵权行为类型,致债权编条文数剧增而与其他各编不成比例,遂参考荷兰新民法典将债权编分解为债权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三编,形成法典“双层”结构。草案从编纂体例、章节安排、制度设计到每一条款的文字表述,均特别着重于法律的逻辑性、体系性和可操作性,旨在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统一性,及人民据以预测自己行为法律后果的可预测性。 草案在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经验和司法经验基础上,密切结合中国社会生活的实际,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顺应社会进步和法律发展之潮流,并注意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在价值取向上以权利本位为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兼顾个人物质生活条件之确保与人格尊严之尊重;充分贯彻意思自治原理,强调民事权利的切实保护,非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并依合法程序不得限制;兼顾社会正义与经济效率,兼顾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切实贯彻两性实质平等与弱者保护之原则,对劳动者、消费者、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者实行特殊保护;既着重于中国现实社会问题的对策,更着眼于中华民族之未来,旨在建立竞争、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及和睦、健康、亲情的家庭生活秩序,为中国最终实现真正的人权、民主、法治国和现代化奠定基础。 课题组全体同志深知,国家立法之权操在立法机关,现今之立法体制尚未符合立法科学化与民主化的要求,民法起草工作小组亦徒有虚名,专家建议并未受到真正重视,不敢奢望此民法典草案能为立法机关所采纳。但课题组全体同志本着对科学、民主、法治之追求,对人民、民族、国家、学术负责之精神,倾其心力,谨慎从事,完成此民法典草案,虽因学识、眼界、社会经验和时间的局限,对中国社会问题的把握或有不准,对国外立法例的取舍或有未当,所作制度设计和法律对策或有不切合实际,草案仍不失其学术意义和实践价值。遂决定将草案全稿公开出版,若能为各界人士所了解、掌握,作为评价、检讨、完善正式提交审议的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典草案的参照,并为各级法院民事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参考,为此后学习、研究、讲授民法的学生、学者、教员提供参考,则幸甚!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人格权 第三节 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宣告失踪 第五节 宣告死亡 第六节 住所 第三章 法人、非法人团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 第三节 法人的机关 第四节 法人的变更 第五节 法人的解散与清算 第六节 非法人团体 第四章 权利客体 第五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意思表示的无效和撤销 第四节 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直接代理 第三节 间接代理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时效的中止和不完成 第三节 时效的中断 第八章 期日、期间 法条索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