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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本书中,孙斯坦教授对法律如何在多元化社会中协调社会纠纷进行了深入分析,对法律如何以务实的方式发挥作用进行了细致的考察,从而说明,为了得出可行、实务的解决方案,法官必须避免宽泛、抽象的推理。在作者看来,对于基本理念互不认可的批评家以及对手们而言,他们却往往愿意接受特定判决的具体细节。其次,作者把未完全理论化的协议视为法律推理的核心特征,尤其是做为美国、南非、东欧等国宪法思考中的核心。再次,他还主张,真正制上定法律是一国公民的生活实践。
为了方便读者阅读、检索原文,并对文中术语有个更好的理解,还将索引翻译成中文,以双语对照的方式附于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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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凯斯·R.孙斯坦,1978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毕业,毕业后曾任麻省高级法院本杰明·卡普兰法官以及美国最高法院瑟古德·马歇尔法官的助手。在加入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之前,曾任美国司法部法律顾问室顾问,曾多次在国会的多个委员会上作证,也曾参与多个国家的宪法制定工作,包括乌克兰、波兰、中国、南非、俄罗斯等。现为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及政治系卡尔·卢埃林优秀教师,法理学教授,美国科学艺术研究院成员,历任哥伦比亚大学萨谬尔·卢宾访问教授、哈佛大学访问教授、美国律师协会三权分立与政府组织委员会主任、美国法学院协会行政法分会会长、数字化电视台公共服务义务总统顾问委员会成员。
编辑推荐:
孙斯坦是美国法学理论界最优秀的学者。他试图说明并证实一种注重单个案例特征、避免依赖严格规则的研究方法。孙斯坦的书不但为各个方面的捍卫具有个性化的决策提供最全面的尝试,而且也作为最强有力的捍卫。对于主张规则、范畴以及抽象的人来说,要想刺穿孙斯坦对个性化的决策所作的规范性阐释之盔甲,将是非常困难的。
目录:
译者前言
序
引言:寓于多样性之中的法律
第一章 推理与法律推理
第二章 未完全理论化的协议
第三章 类推推理
第四章 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及误解)
第五章 捍卫决疑法
第六章 无理由即无规则
第七章 秘密与公开地适应规则
第八章 释义
结论:法律与政治
索引
书摘:
书摘
法官、理论和法治
取得未完全理论化的协议和法治理想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由于法律制度涉及的是法治,而非个体的人治,所以它要设法预先控制各种判断。有些人认为,对法治的正确理解就是由规范构成的法律。我在后面的几章中将会论述到这一观点。我们暂时可以更加谨慎地去理解法治的含义。个体的人治——即允许个别人在实际的争议中通过完全自主地制定法律,从而使他们能够随心所欲地控制事态的发展——是要遭到人们反对的。法治则可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并设法阻止特定情形中的人们引用各自有关真或善的理论,根据他们自己最基本的判断来做出决定。
当然,法治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对某些深层次真善观念的禁区进行调整。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和占据特殊社会角色的官员不应当引用那些观念。在禁止或打算禁止的观念中,高层次的观点之所以被人们认为太自以为是或者偏执,正是因为其层次太高。反对高层次理论的假设就是要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对其加以限制。就这一点而言,它也是法治理想的一个方面。
我们或许能把法庭中高层次理论的作用与政府各行政部门中高层次理论的作用区别开来。当然,未完全理论化的协议在民主舞台上也占有一席之地。比如,保护濒危物种的法律,以及赋予各种协会以组织权的法律,等等。但是,在民主舞台上,对于引用高层次真善理论的问题没有禁忌、假设或其他东西。[9]相反,这种理论在明确规定美国宪法作用的许多社会运动(包括内战、新政、妇女运动和环保运动等)中已经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各种抽象的高层次观点是民主辩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有时候被公众认可,并被载入宪法之中。
相比而言,由一般法院形成深奥的理论就值得怀疑了,司法界内部也是这么认为的。对大范围理论产生怀疑的原因,部分在于这种理论可能要求进行大范围的社会改革,而各法院很难实行这样的改革。[10]当法院引用一种深奥的理论作为设为变革的理由时,它们无法成功的原因仅仅是由于它们缺乏为自身带来变革的手段。司法无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法院必须决定各种规范(这些规范也是各种复杂制度的各个方面)的合理性。在废除或修改某个规范时,法院也许不能做他们想要做的事。他们可能会导致影响全局的不幸结果,这些未曾料到的不良后果在他们做出决策的时候是无法预见的,而且此后他们也无法更正。[11]由于这个原因,立法机关的情况则好得多。例如,在改革有关房东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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