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集体土地产权束理论是土地对农民多重效用的理论基础。土地产权具有以下功能:法律保护功能、利益获取功能、约束功能、激励功能等。我国的集体土地产权可分为三个层次:所有权、使用权以及附着于上述两权利之上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所有权是基础,脱离所有权谈其他权利是无意义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有三类: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同一地方可能同时存在一种或几种类型的农民集体所有权。需要说明的是,这三种类型的所有权是针对不同的土地而言的,对于同一宗集体土地,只能是其中的一种所有权。承包的主体仅仅是本集体的农民,承包权与租赁权有着本质的区别。集体所有制中农民个人具有二重规定。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矛盾是:个人既是所有者又不是所有者,是一种对立统一。目前农民的权利可概括为:所有者成员之一、承包人、使用土地者。他们对土地的继承不仅仅是承包期限的使用权继承,还有深层次的继承,即所有权的继承。正因为如此,土地与承包与租赁有本质的区别。
王克强,男,副教授,1969年生于甘肃,管理学博士,1998年博士毕业后,在浙江大学管理学院从事管理学博士后研究工作,2000年9月到上海财经大学从事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研究工作。现在上海财经大学工作,主要从事“三农”问题、资源经济学、不动产经济与管理、资产评估、技术经济学、社会保障、公共政策等方面研究。在《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财贸经济》、《财政研究》、《中国农村经济》、《浙江大学学报》、《中国软科学》、《农业经济问题》等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论文90多篇,出版专著《中国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化动作与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研究》、《中国农村地产市场研究》、《农业生产要素开发利用的三维创新》、《中国企业融资市场研究》、《2004年中国财政发展报告——中国农业、农村、农民政策研究》(参著)等6部。主编《工程经济学》、《土地经济学》、《Excel在工程技术经济学中的应用》等教材4部。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项,主持省部级课题10多项,参加省部级课题10多项。
集体土地产权束理论是土地对农民多重效用的理论基础。土地产权具有以下功能:法律保护功能、利益获取功能、约束功能、激励功能等。我国的集体土地产权可分为三个层次:所有权、使用权以及附着于上述两权利之上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所有权是基础,脱离所有权谈其他权利是无意义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有三类: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同一地方可能同时存在一种或几种类型的农民集体所有权。需要说明的是,这三种类型的所有权是针对不同的土地而言的,对于同一宗集体土地,只能是其中的一种所有权。承包的主体仅仅是本集体的农民,承包权与租赁权有着本质的区别。集体所有制中农民个人具有二重规定。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矛盾是:个人既是所有者又不是所有者,是一种对立统一。目前农民的权利可概括为:所有者成员之一、承包人、使用土地者。他们对土地的继承不仅仅是承包期限的使用权继承,还有深层次的继承,即所有权的继承。正因为如此,土地与承包与租赁有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