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及其分配标准
内容提要 :
本书详细回顾了举证责任及其分配问题的历史沿革,研究了诸学说的利弊和新近的发展现状,着重探讨了举证责任的两重性、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和分配方法、举证责任与推定的关系、举证责任与既判力的关系、举证责任与法律真实理论的关系,以及特殊诉讼形态下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分割等问题。内容全面、观点新颖、资料翔实、论证精密,脉络清晰,方法适当,是举证责任理论领域中的一部力作,同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可供法学研究人员、法律专业师生,尤其是司法实践工作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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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详细回顾了举证责任及其分配问题的历史沿革,研究了诸学说的利弊和新近的发展现状,着重探讨了举证责任的两重性、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和分配方法、举证责任与推定的关系、举证责任与既判力的关系、举证责任与法律真实理论的关系,以及特殊诉讼形态下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分割等问题。内容全面、观点新颖、资料翔实、论证精密,脉络清晰,方法适当,是举证责任理论领域中的一部力作,同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可供法学研究人员、法律专业师生,尤其是司法实践工作者参考。
目录 :
序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历史演变 一、罗马法上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二、中世纪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三、消极事实说 四、推定事实说 五、基础事实说 六、法律要件分类说(罗森伯格的规范说) 七、普维庭的修正规范说 八、兼子一和竹下守夫的举证责任观点 九、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说 十、修正后的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说 十一、英美证据法上的举证责任分层学说 十二、结论 第三章 举证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和意义 二、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 三、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的区别 第四章 举证责任的不可转移性 一、引言 二、“举证责任转换理论”的矛盾及产生根源 三、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之问的区别 四、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换”的区别 五、结论 第五章 举证责任与法律真实理论 一、问题的根源 二、事实真实的定义和特征 三、法律真实的定义和特征 四、事实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 五、举证责任与法律真实理论的关系 第六章 举证时限制度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近年来举证时限制度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三、举证时限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四、举证时限对举证责任性质的影响 五、举证时限的弹性幅度 六、合理的举证时限 七、举证期间中止 八、举证时限与法医学鉴定的事实真实 第七章 举证责任与既判力的关系 一、举证责任原则和既判力原则的区别与联系 二、举证责任原则应当从属于或服从于既判力原则 第八章 推定对举证责任分担的影响 一、引言 二、举证责任的确定是否要依赖于推定 三、证据法学界关于“推定是否可以转移举证责任”的争论 四、初步证据推定与说服性推定:它们与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 五、结论 第九章 英美证明责任分层理论与我国证明责任概念 一、引言 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具有不可移转性 三、如何识别“控诉方提出主张并加以证明,或者被告进行辩解”的行为性质 四、在被告提出“犯罪阻却事由”的情况下,证明责任仍由控诉方承担 五、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倒置 六、证明责任分层理论与证明责任主体的识别 七、证明责任分层理论与我国举证责任制度的改革 八、结论 第十章 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 一、引言 二、确立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依据 三、各个主体分配举证责任的形式及其任务 四、举证责任分配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五、《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六、合理划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法院的查证责任 第十一章 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分割 一、关于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意见分歧及其根源 二、举证责任倒置后所引起的复杂问题 三、普维庭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探索及其启示 四、举证责任分割的理论框架 五、举证责任分割与英美举证责任分层学说的统一 六、特殊民事案件中法律要件的具体分割 七、特殊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割 八、举证责任分割不会导致举证责任的转移 九、结论 第十二章 总的结论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书摘: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内容。在人类社会,自从有了诉讼,就同时产生了如何取证、质证、认证和采证的问题。按照公正原则的要求,任何诉讼都不能回避其中的哪一个环节。在诉讼开始之后的首要环节——取证问题上,必然要首先遇到举证责任及其分担问题。它决定了诉讼如何进行、朝着什么方向进行的根本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它预示甚至决定了诉讼结果有利于哪一方。因此,从很早的历史时期,它就引起了诉讼法学家们的重视。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在任何关于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的教科书中,举证责任及其分担都是必须讨论的课题。在这些学科,尤其是证据法学科中,它是一个基础问题,是证据法学的理论支柱之一。由于这个原因,举证责任及其分担成为人们经久不衰的研究课题。古罗马法时期的举证责任理论、欧洲中世纪时期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20世纪初期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等,就是关于该课题的主要研究成果。
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年代,法官在处理诉讼的过程中,通常采用罗马法的传统理论来确定和分配举证责任。这种传统保持到民刑分离之后的很长时期。然而,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刑事诉讼上的举证责任问题与民事诉讼是有所区别的。具体地说,相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刑事诉讼从人道主义和人性的立场出发,将举证责任“绝对地”赋予控诉方承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事诉讼中仍旧保持着举证责任的原始风貌,它一直继承着古罗马法的传统,是罗马法传统的正统继承者。然而,自从20世纪50年代以后,举证责任理论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学者们对于举证责任的性质和功能有了新的看法。研究举证责任的历史变化和新的势态,有助于开阔我们的视野,有助于我们对我国诉讼实践中的问题作出全面的、深入的思考,有助于我们的民事诉讼立法现代化。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我选择“举证责任分配”作为研究课题,最直接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我国现实的审判实践中,诉讼迟延问题极其严重。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迟延提交证据造成的,例如:(1)原告或者被告、或原被告双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2)原告或者被告、或原被告双方在一审中故意隐匿证据而拖延到二审中提交;(3)在终审之后的再审过程中提交所谓新证据,等等。从理论上看,这些当事人迟延提交证据的行为显然是不妥当的。但是,它们却符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合法的”民事诉讼行为。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种合法但不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