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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2004年8月26日是何鹏教授八十寿辰纪念日。这一天,来自北京、广东、浙江、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各地的何鹏教授的诸多弟子云集春城,为其举办了热烈而隆重的敬贺活动。后众弟子商议确定了“三个一工程”,即“一本通讯录、一盘录像碟、一本纪念文集”。现在。“通讯录”和“录像碟”已经完成,“纪念文集”在王丽和李贵方二位大律师的积极努力和法律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也已付梓,只是“纪念文集”由于收入的文章较多,由原来的一本变成了两本。借此之际我应各位师兄弟的委托,为“纪念文集”撰写前言。吾虽自感笔拙难于胜任,但作为何鹏教授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开门弟子,又觉难辞其责,故而欣然承命。
作为本文集的前言,理应先行论及何鹏教授在刑法学界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思想,但王志远同志承撰的“何鹏教授生平简介”,我看了几遍,觉得其评价颇为中肯,亦很到位,无须本人喋喋赘述。特撷其令人难以忘怀的几件具体事,意图以此激励后辈学子如我者。 第一件,我是1980年入学的吉大法律系(当时还是一个系的建制)刑法专业的第一个也是该届惟一的一个硕士生。当时聆听何鹏教授课的除我而外,还有赖宇老师,仅此两个别无他人。尽管如此,何鹏教授仍然一以贯之地认真备课并亲临授课,风雨不误,正点准时。这件 事至今传为美谈。我现在也是硕导和博导,让我面对两个学生,仍然认认真真地备课,兢兢业业地授课,自觉难以做到。古语说,“管中窥豹,略见一斑”。此事虽小,但可以鲜明地反映出何鹏教授不仅治学上是严谨的,教书育人上也是一丝不苟的。这种治学和工作精神,后辈如我者学习一生恐犹不及。 另一件,何鹏教授现已毕业获得博士位的弟子有25人。这25人的论文,少则十几万字,多则几十万字。但不管多大篇幅的博士论文,何鹏教授都要从头到尾亲自秉笔修改,从论文的谋篇布局到基本观点,从观点论证到资料运用,从逻辑思维到语言文字,均严格把关,甚 至连错别字都要直接纠正。更为难能可贵的是,他老人家不仅对自己指导的博士生是如此,对于他参与答辩的其他导师指导的博士生也一般无二。这同样也是何鹏教授严谨的治学态度和严格的育人精神的生动体现。 再一件,从“何鹏教授生平简介”列示的学术成果中可以看出,他老人家年过花甲以后发表的学术论文有近60篇,其学术专著也大多完成和出版于60岁以后。至其年逾古稀之后,仍有十几篇学术论文陆续问业,且有2本专著完成和出版。这种老骥伏枥笔耕不辍、生命不息研究不止的学术探索精神,也同样是后辈如我者学习一生恐犹不及的。 1999年在何鹏教授执教五十周年庆典会上,我曾以一副长联代作我的发言。这副对联从其基本内容看,用来敬贺何鹏教授八十寿辰,窃以为并非不合时宜,故作为本文集前言的结束语附于后: 横批:一代刑法名家上联:执教半个世纪,伴法共浮沉。虽雪压霜击,仍痴情不改,立言立德立功,沥心沥血,一以贯之。学界里:创刑法硕士丰功,建刑法博士伟绩,位外国刑法北斗,成比较刑法泰山,誉满东西,名栽“剑桥”,①书文辉耀扬四海。 下联:培育一代学子,并法同坎坷。任风吹浪打,犹愚心无悔,治学治业治校,至忠至诚,二心无焉。门生中:沐法学硕士春雨,享法学博士殊荣,任全国反贪首脑,秉全国刑警帅印,声贯南北,鹊起“京城”,②桃李芬芳遍九州。 作者简介:
何鹏,男,于1924年7月生于辽宁省沈阳市。1948年毕业于“国立东北大学”法律系,1949年考入东北行政学院司法系学习和工作,任系教务干事,并担任教学工作。1949年8月调入东北人民大学(现吉林大学的前身)研究班学习,1951年毕业后留系继续工作。从此,何鹏教授就在吉林大学这块热土上开始了民法学、刑法学的研究和教学生涯,先后担任了吉林大学司法系、法律系部分党政领导工作,1985年晋升为教授,1986年创建吉林大学刑法学博士点并开始任吉林大学刑法博士点博士生导师。作为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何鹏教授于1981年访问日本,并与日本学者进行了广泛的学术交流。曾任1983年较早一届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同时任法学组成员的还有王铁崖、韩德培、陈守一等)、全国自学成才指导委员会法学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研究会顾问、吉林省社联委员、学术委员、吉林省法学会副会长、吉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顾问等。1995年应聘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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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6日是何鹏教授八十寿辰纪念日。这一天,来自北京、广东、浙江、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各地的何鹏教授的诸多弟子云集春城,为其举办了热烈而隆重的敬贺活动。后众弟子商议确定了“三个一工程”,即“一本通讯录、一盘录像碟、一本纪念文集”。现在。“通讯录”和“录像碟”已经完成,“纪念文集”在王丽和李贵方二位大律师的积极努力和法律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也已付梓,只是“纪念文集”由于收入的文章较多,由原来的一本变成了两本。借此之际我应各位师兄弟的委托,为“纪念文集”撰写前言。吾虽自感笔拙难于胜任,但作为何鹏教授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开门弟子,又觉难辞其责,故而欣然承命。
作为本文集的前言,理应先行论及何鹏教授在刑法学界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思想,但王志远同志承撰的“何鹏教授生平简介”,我看了几遍,觉得其评价颇为中肯,亦很到位,无须本人喋喋赘述。特撷其令人难以忘怀的几件具体事,意图以此激励后辈学子如我者。 第一件,我是1980年入学的吉大法律系(当时还是一个系的建制)刑法专业的第一个也是该届惟一的一个硕士生。当时聆听何鹏教授课的除我而外,还有赖宇老师,仅此两个别无他人。尽管如此,何鹏教授仍然一以贯之地认真备课并亲临授课,风雨不误,正点准时。这件 事至今传为美谈。我现在也是硕导和博导,让我面对两个学生,仍然认认真真地备课,兢兢业业地授课,自觉难以做到。古语说,“管中窥豹,略见一斑”。此事虽小,但可以鲜明地反映出何鹏教授不仅治学上是严谨的,教书育人上也是一丝不苟的。这种治学和工作精神,后辈如我者学习一生恐犹不及。 另一件,何鹏教授现已毕业获得博士位的弟子有25人。这25人的论文,少则十几万字,多则几十万字。但不管多大篇幅的博士论文,何鹏教授都要从头到尾亲自秉笔修改,从论文的谋篇布局到基本观点,从观点论证到资料运用,从逻辑思维到语言文字,均严格把关,甚 至连错别字都要直接纠正。更为难能可贵的是,他老人家不仅对自己指导的博士生是如此,对于他参与答辩的其他导师指导的博士生也一般无二。这同样也是何鹏教授严谨的治学态度和严格的育人精神的生动体现。 再一件,从“何鹏教授生平简介”列示的学术成果中可以看出,他老人家年过花甲以后发表的学术论文有近60篇,其学术专著也大多完成和出版于60岁以后。至其年逾古稀之后,仍有十几篇学术论文陆续问业,且有2本专著完成和出版。这种老骥伏枥笔耕不辍、生命不息研究不止的学术探索精神,也同样是后辈如我者学习一生恐犹不及的。 1999年在何鹏教授执教五十周年庆典会上,我曾以一副长联代作我的发言。这副对联从其基本内容看,用来敬贺何鹏教授八十寿辰,窃以为并非不合时宜,故作为本文集前言的结束语附于后: 横批:一代刑法名家上联:执教半个世纪,伴法共浮沉。虽雪压霜击,仍痴情不改,立言立德立功,沥心沥血,一以贯之。学界里:创刑法硕士丰功,建刑法博士伟绩,位外国刑法北斗,成比较刑法泰山,誉满东西,名栽“剑桥”,①书文辉耀扬四海。 下联:培育一代学子,并法同坎坷。任风吹浪打,犹愚心无悔,治学治业治校,至忠至诚,二心无焉。门生中:沐法学硕士春雨,享法学博士殊荣,任全国反贪首脑,秉全国刑警帅印,声贯南北,鹊起“京城”,②桃李芬芳遍九州。 目录:
前言
何鹏教授生平简介 【一九八。级硕士生】 我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新探 【一九八四级硕士生】 刑事违法行为类型与其他违法行为类型之关系——以中日比较角度的研究证据规则的正义理念 【一九八五级硕士生】 社会演进与刑法修改——以德国为视角的研究 英美刑法犯罪心理若干问题研究 美国警察社区警务理论与实践 【一九八六级硕士生】 刑事诉讼证明概念的重新思考 【一九九六级博士生】 中国律师刑事责任质疑——兼评刑法第306条 刑法的立法解释论 公司资本犯罪刍议 【一九九七级博士生】 侵吞违法物问题探究 【一九九九级博士生】 毛泽东的刑罚思想与中国刑罚制度 【二ooo级博士生】 有期徒刑适用的罪刑均衡研究 【二oo一级博士生】 货币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洗钱罪主观方面的探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理性思考 扰乱法庭秩序罪探微—一个比较法视角的考察与思考 认定“入户抢劫”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商业瞒骗走私犯罪研究 设陷行为性质研究 数额犯要义 专利犯罪的两个界限问题 论现代刑罚体系的基本原则 【二oo二级博士生】 从行为无价值论到结果无价值论——以战后日本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发展为例 刑法的限制机能的实现 犯罪论体系哲理基础的变动从古典体系到目的论体系的考察 组织犯概念的展开 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探析 徇私枉法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审理未成年军人犯罪案件—浅析未成年军人犯罪在法律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情节加重犯的事实认定 邪教与恐怖主义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 论我国非刑罚处罚的产生 试论洗钱犯罪的构成特征 恶意透支的催收要件分析 试论完善私分国有资产罪及立法建议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时代性新思考 计算机犯罪相关问题研究 略论犯罪阻却事由 【二oo三级博士生】 承继犯的概念与特征 贪污罪中的罪数形态问题 日本刑法中正当防卫的若干问题探微 试述人权保障之下的中国刑法—中国刑事制度的发展完善与人权保障 刑事犯罪与民事违法的边界探析 论刑法中的行为危险性与结果危险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刑法在反腐败中的功效为视角孙恒山 “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解读——以刑事法学为视角的思考 基本犯定罪定量因素研究 论包括一罪及其对我国刑法的启示 漫谈涉伪犯罪之“伪” 大无仁的人格刑法学论要 毒品特殊累犯基本问题研究 司法理念现代化的一种表达——从法官对判决理由的撰写说起 保险诈骗罪特殊犯罪形态的司法认定 吉林省生态环境建设立法现状评析 【二oo四级博士生】 国际刑法研究范式论纲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罪行研究 论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刑事政策与跨国洗钱犯罪 刑法应该设立“舞弊罪”—关于“枪手”现象的法律思考 受贿罪二题研究 “腐败”原意的刑法解读 私企可否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辨析 附录 刑事法新论集粹II 下卷 书摘:
承继犯的概念与特征
张淼 一、承继犯的概念界定 承者,“奉也,受也。”表示的含义是“继承;继续”和“接续,继 承”。继者,“续也。”其表达的含义是“承受;继承。延续。连续;随 后”和“连续不断,继承,接着。”汉语中“承继”的含义一般认为是“ 承接,承袭。” 所以“承继犯”就其语词逻辑所指称的范围来讲,说明的是犯罪行为 或者犯罪者之间的接续和中途加入的形态。 汉语“承继犯”一词的提法最早来源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 著作,指的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而且始于“承继共同正犯”的研 究。由于各个学者所持的学说观点不同,承继所指称的范围有很大差别, 尤其是对于这种犯罪形态的责任确定。但是,就其刑法学上本意来讲,承 继的含义一般认为是“先行为者在完成了实行行为P549的一部分后,后行 为者参与的”(共犯)形态。至于其表达的是罪之间的关系还是犯罪人之间 的关系,那取决于对“犯”的理解。 这种犯罪形态由来已久,最先对这种形态进行表述的是德国刑法学者 。德国刑法学对共同正犯进行研究的时候,根据参与人的同意和行为开始 时间的关系,认为参与人“可以在行为过程中直至行为终了前表示同意” 。这种情况称为sukzessive Mittaeterschaft,直译为“渐进的、渐次的 共同正犯”,日本学者根据其表述的含义和特征一般用“承继的正犯”一 词来进行意译。也有学者称这种情况为“相继的共同正犯、相续的共同正 犯、继承共同正犯、继承性共同正犯和连接的共同正犯”。具体来讲,以 上各种称谓各有各的优势,但是各有不足。“相续和相继”中的“相”表 示“互相”的含义,其确定的范围可能过小;而“继承”在日常生活中和 民法中有其确定的含义,用继承一词容易造成混乱;“连接”所表示的“ 相连而又接续的”关系很显然没有正确表达其含义。和这些用语相比,“ 承继”一词并没有明显的不足,而且已经被学界广泛接受,没有必要另创 新词。 根据上面的分析,承继犯的语词逻辑和内涵具有很大的重合性,中国 和日本文化背景相差不大,而且沿用起来也没有引起太多争议,又能保持 中日刑法理论研究的相通性,所以这一称谓还是可取的。 有人认为应当把其称为承继共犯,以此来表明是共同犯罪的一种情况 。我认为这种提法有些多余,承继共犯的称谓则先人为主的认为P550这种 情况是共同犯罪,而且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广义的共犯和狭义的共犯又往往 容易发生混乱。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