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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中的所有论文均为哈特教授自选,选入了从其1953年就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席教授的就职演说以来28年里最为主要的成果。这些论文最初发表于英国、美国以及其他地区不同的期刊与著作中,它们涉及了范围非常广泛的论题。它们包括了哈特教授试图论证在语言哲学与法学之间的相关性以及语言哲学对法哲学之重要性的第一次努力;他捍卫法律实证主义的第一次努力——在其后《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他又对此进行了发展;还包括了对美国与斯堪的那维亚各自法学学说的诸多研究;对法哲学诸问题的概览性考察;与对三种试图为基本人权或自由提供基础之努力的详察;以及对将“社会连带”概念作为强制执行习惯性道德之正当性理由的详察。本书中有五篇论文致力于对耶林、凯尔森、霍姆斯以及朗.富勒等诸多法学大师之著作的品评。最后一篇论文则提出了一个哲学特性,它关注的是对某种困惑与混乱的解决,在关于犯罪未遂概念的问题上,这个困惑长久地折磨着法律从业者们。
在专著专为本书所写作的导言中,哈特教授对影响他作品的诸多主要方面给出了说明;他还考虑了对其作品的主要批评,并且指出了他现在认为在其作品中存在错误的地方。 喜欢读"这本书"的人也喜欢:
作者简介:
H.L.A. 哈特(1907-1992),前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席教授,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20世纪英语世界最为伟大的法学家。哈特以其实证主义的姿态、自由主义的立场、分析主义的旗帜以及道德学家的情怀,构建了一个庞大而自洽的法理学体系。在其之前,20世纪中期的(英语)政治哲学濒于消亡,法律哲学也奄奄一息;而在他之后,却是分析法学大行其道,法理学界众神喧哗。所以,当代英美著名法学家科尔曼、拉兹等人认为是哈特拯救了西方(英美)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哈特梳理和加强了法律哲学与道德以及政治哲学之间的联系,法哲学与精神哲学和逻辑哲学的联系。在此任何一个主题上,他都做出了严肃的贡献。而且,沿循边沁的脚步,在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领域里,他是自由主义传统最强大的代言人。
他的作品包括:《法律的概念》(1961,1994);《法律、自由与道德》(1968);《惩罚与责任》(1968);《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与A.M.奥诺里合作,第二版,1985)以及《论边沁》(1982)。
编辑推荐:
“哈特是一位影响影响深远的学者;他严谨博学又思虑幽深,既能够对文本做深度分析而又不囿于琐事的先入之见;他对建设性的可能始终保持着敏感,而他的批评则又一直那么深邃周详。他的文笔清丽雅致,他的风格温尔文雅。”——泰晤士报
目录:
导言
第一部分:一般理论 1.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 2.实证主义及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3.法哲学诸问题 第二部分:美国法理学 4.英国人眼中的美国法理学:噩梦与高贵之梦 5.1776-1976:哲学视域里的法律 第三部分:斯堪的那维亚法理学 6.斯堪的那维亚现实主义 7.自我指涉性法律 第四部分:自由、功利及权利 8. 功利主义与自然权利 9. 在功利与权利之间 10. 罗尔斯论自由及其优先性 11. 社会连带与道德强制 第五部分:四位法学家 12. 耶林的概念世界与分析法学 13. 钻石与细线:霍姆斯论普通法 14.凯尔森之会 15.凯尔森的法律统一学说 16.Lon.L.富勒:《法律的道德之维》 第六部分:英国国会上议院论不能犯未遂 17 英国国会上议院论不能犯未遂 声明 人名索引 主题词索引 致谢与后记 书摘:
书摘
长久以来,英国与斯堪的那维亚在法学理论上有许多看法是一致的。 在这些相同之处中有一个是双方共同的秉持:认为法律是某种人为创制的 东西,并且创制出来是为人服务的;还有就是至少对经院形式自然法学说 的敌视与冷漠;以及一个双方共同的拒斥,否认哲学体系能够在法律是什 么与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上带来光明。然而,尽管有着许多的相似之处 ,斯堪的那维亚法律理论的主要传统仍然与他们的英国同行有着不同的调 子。尽管它在目标上有着怀疑论的外表,在方法上也是经验主义的路径, 但它仍然更像一门哲学。这一传统的奠基者阿克塞尔·海格斯多姆的努力 ,以其“必须消灭形而上学”的论断为座右铭,他的作品坚持不懈地向人 们表明,通常作为法律的根本部分而为人们所接受的那些概念,比如权利 、义务、权利让度以及合法性等等,某种程度上都是由迷信的信仰、“神 话”、“虚构”、“戏法”或等级混淆而组成的。在其信徒伦德斯特、奥 利维克罗纳以及阿尔夫·罗斯等人的努力下,这一传统仍然在坚持着,并 与美国的“规则怀疑主义,,以及当代的语言哲学发生了联系。它新近最 P171为成熟的作品是罗斯的《论法律与正义》一书。 在许多方面这都是一本令人感兴趣的著作,尽管它无论如何都不同于 斯堪的那维亚“现实主义者”法理学的狂热的教条主义,但在某些方面它 仍是甚为精彩的著作。比之海格斯多姆,罗斯更少拐弯抹角与含糊不清, 也比伦德斯特少了几分天真与学者派头;如果说与奥利维克罗纳相比没那 么彬彬有礼的话,但他的作品在细节上更为坚实,而且有着更多富有启发 性的例证。他的写作方式可以说是清晰明澈、引人人胜,有些时候也是酣 畅淋漓的;尽管,也许这些美妙的措辞部分地可以归功于翻译者高超的技 巧。而且,不管你怎样看待作者整体的理论,但它对法律细节的眼光的确 是精细的和富于辨别力的。许多律师和法官在解释成文法规定时,最好读 读他富有感染力的篇章。 这部书的整体精神是一种对形而上学的混淆与伪理性概念义愤填膺的 声讨,根据罗斯,这些概念依然潜在于对法律结构的传统阐说之中,也潜 藏于那些有关在法律批评与评价中的道德与正义的标准的理论之中。因此 ,作者无论对传统的自然法还是对形式主义都表现出了强烈的敌意,哪怕 是对于那些如凯尔森那样的“实证主义者”的形式主义也是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