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证券化实务:解决方案与产品设计

中国资产证券化实务:解决方案与产品设计 - 图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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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SBN:
9787806975381 , 7806975381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5-8-1
定价:
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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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内容提要:
    本书的第一篇,简略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体系及其基本流程。目的是为了让读者对资产证券化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掌握了这章内容,读者基本掌握了分析中国资产证券化实务问题的能力。
第二篇主要是对在中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专题问题进行了分析。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了在中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成本,收益,税务,风险分析和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境外资产证券化等问题的分析。
第三篇的内容是从上篇内容中分离出来的比较特殊的,在中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性法律障碍和具体的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的实证分析。在简要介绍美国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实施的一般性法律障碍及住房按揭贷款,商业银行正常贷款(对公),不良贷款等各类商业银行资产进行证券化时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分析,并给出了解决方案。
第四篇内容,是在分析中国的实施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各种专题问题和给类商业银行资产的特殊问题的基础上,设计了我国各类资产(主要是商业银行资产)相对应的证券化模式——产品。

作者简介:
    金郁森,1960年生,吉林省通化县人。1994年毕业于吉林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从1994年至今在招商银行总行法律部、总行资产保全部、总行个人银行部等部门,长期从事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工作。主要学术文章有《论法的强制》、《我国诉讼制度理论前提批判》、《银行汇票诈骗案中银行责任刍议》等。
编辑推荐:
本书由浅入深地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体系及其基本流程,进而对在中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专题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分析中国的实施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各种专题问题和各类商业银行资产的特殊问题的基础上,设计了我国各类资产(主要是商业银行资产)相对应的证券化模式——产品。全书思考角度新颖,横跨法律与金融两大学科,逻辑分析清晰,理论体系完善,书中的研究成果将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施与操作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目录:
第一篇 资产证券化概述
第1章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第一节 概念的意义及本书视角定位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界说
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
第四节 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第五节 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及其分类
第2章 资产证券化与其他金融工具的区别
第一节 与保理业务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节 与项目融资的联系与区别
第3章 资产证券化的价值分析
第一节 提高资本利用率
第二节 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第三节 提高融资过程的透明度
第四节 调整资产结构 转化资产风险
第4章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
第一节 发起人
第二节 SPV机构
第三节 投资人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
第五节 文件管理人
第六节 信用增级人
第七节 信用评级机构
第八节 承销机构
第5章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
第一节 目标资产的确定
第二节 转移到SPV机构
第三节 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
第四节 资产的信用增级
第五节 资产证券结构设计及其发行
第六节 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结构安排
第七节 证券化资产的受托管理
第八节 资产证券化的二级交易
第九节 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终结
第二篇 中国资产证券化专题问题分析
第6章 资产证券化的成本、收益问题分析
第一节 资产证券最低收益率标准问题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的收益及其成本分析
第三节 投资者的收益分析
第四节 发起人和SPV机构的收益分析
第三篇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分析
第四篇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设计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前言:
关注资产证券化始于1999年初,当时正值我国学术界纷纷介绍国外资产证券化理论及其经验的时候。我是因为置身于管理、清收、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第一线,基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需要更多地关注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状况。但几年下来,虽然大家都认为资产证券化是继股票之后又一企业直接融资的最好手段,但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各自信息的不对称,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施进程并没有如大家所愿,实务界的忙于向监管部门申请特殊政策、呼吁制定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并没有得到及时的回应,即使个别商业银行的方案得到审批或即将实施,但因其缺乏市场推广的普遍性远不能满足市场实际..
书摘:
书摘
七、抵押权的风险问题
抵押权的风险,不但来自于法律及司法的不断变异,也来自于相关企业
破产清算的影响。如一项大型物业租金收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时,
开发商的破产清算中的工程款、工人工资等对物业大厦的抵押权构成法律上
的冲击,再如银行贷款中的住房、汽车等贷款的借款人大多数是个人,而在
我国法律上还没有规定个人破产或清算的法律。但个人借款行为相关的如住
房抵押权相关的企业就有发展商的破产清算问题,另外还涉及担保人企业的
破产清算风险。
1.抵押权优先权的法律问题
(1)抵押权相关企业破产清算所带来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大多数是以住房抵押的,但在发展商破产的情
况下抵押权的优先权可能受到以下冲击。抵押权不归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是现
行破产法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理,这一条作为基本原则即使
将来的物权法,也不能突破。但在司法实务中这种看似非常明了简单的,抵
押权的权利受到其他权利的抵销也是常常发生的。如一个小区的发展商进入
了破产程序,业主的房产当然不能划为破产财产,但根据现行有关房地产法
律,都没有明确一个小区的车库、会所等公共设施的权属。在这种情况下,
大多数情况下是发展商拥有这类实际是小区的附属物的权利。如果一旦这种
小区的公共设施作为发展商的破产进入拍卖程序,抵押房产的市场价格将会
大大降低面临处置风险。
(2)司法解释所带来的风险
2004年底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查、冻、扣”的司法解释,主要
精神是对抵押物构成公民个人惟一的生活必需用品的,禁止拍卖。对物设定
抵押权的根本目的是从拍卖抵押物的款项中优先受偿,而仅仅查封并不是目
的。因为即使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人无权限制抵押人转让抵
押物,担保法只要求抵押人在有效通知抵押权人转让事由的情况下不经抵押
权人特别同意转让的。所以,由于存在最高法院的这种司法解释,住房抵押
权已经没有物权的任何价值了。
(3)抵押权权利保护程序所带来的风险
抵押权在物权法的理论来说是具有完全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在内
的一切权利都不能与之对抗,是债权的最有利的保全方式。但其他相关法律
又对抵押权设定了诸多实现上的限制。当一项抵押房产拍卖后,首先支付的
并不是抵押权人的债权,而是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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