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律经济学——法与经济学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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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改描述、封面图片

作者:
(美)马太 著,沈宗灵
ISBN:
9787301092705 , 7301092709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5-8-1
定价:
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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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虽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不同国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已经大大丰富了我们社会中对有关法律地位和作用的理解,但是这种研究却往往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理论结构。即使那些研究法律在社会中地位和作用的学者,通过运用经济学理论,在理解法律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方面已经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论结构,但是他们却又往往只关注美国法律问题。乌戈·马太在这本书中避免了这些缺陷,他将比较法和经济学这两个学术领域的学术洞察建设性结合了起来,这势必会加深我们对于为什么一些社会采用不同的法律和另一些社会却拥有相似的法律等问题的理解。
马太在这本书中说明了经济学概念如何可以运用到比较法研究中,然后他将这些概念运用于比较法研究领域的几个重大问题研究,包括法律史和法律渊源,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以及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所发生的法律变迁的原因等;在这本书中,他还审视了财产法、合同法和信托法的几个特殊问题;最后他又将其所发展的上述学术洞察运用到发展中国家和前社会主义国家的有关法律变迁问题研究上。
这本书对于法律、经济学与发展研究领域的学者来说将是非常有趣的,而对研究前社会主义国家转型的学者来说也将是趣味盎然的。
作者简介:
    乌戈·马太,美国加州大学黑廷斯法学院国际法与比较法Alfred and Hanna Fromm教授、特兰托大学民法教授。
编辑推荐:
虽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不同国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已经大大丰富了我们社会中对有关法律地位和作用的理解,但是这种研究却往往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理论结构。即使那些研究法律在社会中地位和作用的学者,通过运用经济学理论,在理解法律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方面已经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论结构,但是他们却又往往只关注美国法律问题。乌戈·马太在这本书中避免了这些缺陷,他将比较法和经济学这两个学术领域的学术洞察建设性结合了起来,这势必会加深我们对于为什么一些社会采用不同的法律和另一些社会却拥有相似的法律等问题的理解。
目录:
序言
致谢
第一章 效率与公平
比较法律经济学中的规范与实证分析问题
制度舞台上的公平与效率
公平、效率、诉讼形式和福利国家
公平、效率以及实体法律规则
作为法律辩论的公平与效率
公平、效率和法律移值
第二章 经济学家留给法律经济学的遗产:自然法在历史与比较视角下的误解
走向财产权的连带理论
作为法律与经济推理交叉领域的外部性
财产权的自然法观念
民法法系中的自然法模式
普通法法系的模式
自然法财产权:现代经济学说的背景
财产权结构、外部性以及边际主义革命
庇古主义传统和外部性概念
财产权结构和对外在成本公法补救的探索
法律经济分析中的财产权结构
超越自然主义关于财产的误解
第三章 普通法法系与民法法系的差别:抛弃法律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者的误解
民法与普通法中真实与虚假之分
欧洲继受法律经济学的结构性障碍
文化阻碍
法律经济学:一种学术现象
欧洲继受法律经济学的时期
意大利的比较法律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能教给比较法什么
第四章 法律渊源中的竞争关系
合作与竞争:两个模式
来自比较法的证据
学术作品作为法律渊源
侵权行为法中的学术创造性
结论
第五章 法律变迁:比较法律经济学的视角
法律变迁、法律移植和比较法
法律变迁:效率解释
趋同:以征收为例
比较模式:以信托为例
……
第六章 比较效率研究之一:私益信托
第七章 比较效率研究之二:违约金条款
第八章 地域研究之一:在后社会主义国家中财产法的法典化
第九章 地域研究之二:欠发达国家的民事侵权行为法
索引
书摘:
书摘
公平、效率以及实体法律规则
衡平作为一种制度是普通法传统特有的一个现象。可是作为法律推理方
式而论却不限于普通法,而是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特征。
效率作为一种对法律程序具有强烈影响的法律学术范式是美国制度的特
征。但效率作为法律推理的一种方式却不限于普通法法系,在民法法系国家
也很流行。
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一定法律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都会涉及公平和效率
两个方面。财产征收法(或民法中因公共利益而征收财产)为我们提供了这两
方面结合的一个例证,这种结合绝不限于少数法律制度。它展示了一个普遍
的法律趋势,从而有助于比较法学家的下列任务,即“发现永久地并普遍地
在于所有法律制度中起作用的力量”。
这些力量之一肯定是道德公平的原则,即单独一个人不应该承担对大多
数人有利的行为的全部责任。一个财产被征收为公用的人要遭受损失。这种
损失应通过补偿使其尽可能最小化,至少在理论上这种补偿使他能在其他地
方买到类似财产。这种补偿应由因征收财产而受益的共同体来支付,这符合
古老的查士丁尼正义准则——“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suum cuique
tribuere)。其实,自然法所描述的并体现在革命的《人权宣言》中的保证
私有财产不受国家侵犯是现代政治和法律学说的基石之一。自法国开始,保
证私有财产不受国家侵犯的观念已进入了资本主义世界的法律制度中。这种
观念的内容已明确到足以成为所谓“普通”(公共利用以及补偿的必要性)法
的法律基础。这种观念已灵活到能容许历史上的差别的程度,特别是对补偿
的数额而言,虽然其趋势是市场价值。
已达到同样结果的法律体系的制度结构不会有更多的差别了。在德国和
意大利有特别的宪法法院。在美国,任何法官都可能推翻一个违宪的法案或
判决。在英国,甚至没有一个成文宪法可供适用。在法国,宪法委员会在法
律公布之前可进行审查,但是没有事后审查的权力。尽管有这些重大的制度
上差别,有关财产国家征收的法律至少就基本原则而论,可被认为在这些法
律体系内是基本一致的。
这种一致可以解释为公平以及效率现象。如果以征收财产问题为例,对
私有财产征为公用而按市场价格补偿,这无疑有着有力的经济理由。就公共
利用的要求而论,公共物品的经济理论提供了正当性和限度两个方面。正当
性在于政府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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