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法理学——法学论丛·法理学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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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SBN:
9787301017210 , 7301017219
出版社:
出版日期:
1992-6-1
定价: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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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研究西方国家20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迄今的法学基本理论——通称“法理学”或“法律哲学”,对这一期间它的各主要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的重要学说进行了论述、分析和批判。全书由导论、新自然法学和价值论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其他法学5编组成,共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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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沈宗灵,先生1923年出生于杭州,1946年毕业于国立复旦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翌年,远渡重洋,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政治系学习,次年获硕士学位。怀着一颗报国的赤子之心,沈宗灵回到祖国复旦大学任教,从此开始了长期的教学生涯。解放后,沈宗灵先生先后在新成立的新法学研究院和后来与之合并的中央政法干校工作。1954年,中央决定重建北京大学法律系,沈先生调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主任。在未名湖畔燕园讲坛上主讲了几年的国家与法的理论之后,他终于没能逃脱那一代大多数知识分子共同的命运,1958年,被划为右派,下放劳动。后来因需要回校从事编译工作,但十年动乱间仍遭隔离审查,直至1977年才正式重返讲台。
编辑推荐:
在现代西方主要国家中,法学的基本理论学科通称为“法理学”或“法律哲学”。这里讲的“现代”泛指自20世纪开始,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迄今。本书就这一时期法理学的主要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的重要学说进行了论述、分析和批判。全书见解深刻,分析入理,既是一本学术专著,又可作有关课程的教材或参考资料之用。阅读本书,我们可以一窥西方法学家的学术思想。
目录: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什么是现代西方法理学?
第二章 现代西方法理学是西方历史上法理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第三章 现代西方法理学概说
第二篇 新自然法学和价值论法学
第四章 拉德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学及其后的转变
第五章 富勒的新自然法学
第六章 菲尼斯的新自然法学
第七章 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第八章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
第九章 德沃金的权论法学
第三编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第十章 霍菲尔德的法律概念分析学说
第十一章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第十二章 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第十三章 拉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第十四章 麦考密克的制度实证主义法学
第四编 社会学法学
第十五章 锹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第十六章 埃利希的社会学法学
第十七章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
第十八章 卢埃林的现实主义法学
第十九章 弗兰克的现实主义法学
第二十章 塞尔兹尼克的法律社会学
第二十一章 吕曼的系统论法律社会学
第二十二章 行为科学在法律中的体现
第五编 其他法理学
第二十三章 波期纳的经济分析法学
第二十四章 批判法学
第二十六章 霍尔和博登海默的综合法学
第二十七章 诺伊曼的法治论
第二十八章 弗里特曼的法治论
书摘:
书摘
二、客观法和实在法
狄骥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既然是一切人类社会的基本事实,因而,尽管
它本身不是人们行为规则或社会规范,但却是所有这些规则或规范的基础。
这种规则、规范是目的律,而不是自然界的因果律。因为它是人的有意
识、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总而言之,这种规则或规范包括三个原则:(1)
尊重旨在达到社会连带关系的一切行为,决不妨碍其实现并尽可能地促其实
现;(2)不应从事任何有悖于社会连带关系的行为;(3)在实现社会连带关系
中进行合作。归纳起来就是:“决不从事有损于同求或分工的社会连带关系
。尽其可能地促进这两种形式的关系。”
这种行为规则或社会规范,就像社会连带关系本身一样,既是社会的,
又是个人的。因为它在人们所生活的社会中存在,它又是个人的观念,且只
适用于个人。
因此,其适用既是普遍的,又是有差别的,因为社会连带关系包括一切
社会成员,不论强弱,无一例外,他们都负有必须遵守的义务;但每一社会
成员的情况有所不同,因而其适用形式是多样化的。同样地,这种规则,就
其内容而论,是永恒的,因为每一社会都是一种社会连带关系,但社会又是
在发展变化着的,因而这种规则的形式又是不断变化的。
狄骥将这种行为规则或社会规范分为经济、道德和法律三种。它们构成
一个体系,其中法律规则居最高级。这三种规则实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以社
会连带关系为基础的,但违反规则而产生的社会反应形式有所不同。
第一种,经济规则,它规定有关财富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行为。违反
这种规则会产生有关财富及其生产和使用的社会反应。第二种,道德规则是
有关社会风尚的规则,违反这种习惯会引起一种自发的社会反应。第三种。
法律规则,它可以同时也是经济或道德规则,但反过来,经济或道德规则却
并不是法律规则。换言之,经济或道德规则只在一定条件下才上升为法律规
则。这种条件是:人们认为这些规则对社会生活以及对人们的“双重感觉”
都极为重要,因而对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应以集体的、有组织的强制干预作
为社会反应。所谓“双重感觉”首先是指人们的“社交感”(也即连带感),
人们普遍感到,这运规则一经违反,社会连带关系就会趋于破裂;其次是指
“正义感”(个人感),即感到自己负有对违反社会连带关系的行为必须作出
反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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