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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满足社会需要,我们的法学教材必须与时俱进,及时反映1996年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的重要法律,司法机关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也应该反映学术界近十年来新的学术研究成果。所以本书编写委员会对原书进行了修改。与1996年版的教材相比较,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补充、修改与完善:
一、增加了一些学术观点,反映了一些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如有关征收的问题、行政命令的问题,有关行政补偿的问题等等。二、增加了《公务员法》的内容。在教材中主要反映在第二章中,三、增加了《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内容,这些主要反映在第四章中。四、增加了《行政许可法》内容,主要反映在第五章中。五、增加了《行政复议法》内容,主要反映在第十一章中。六、增加了若干新的司法解释,主要反映在第十二章中。七、反映了司法判例,提供了相关动态与信息。众所周知,我国法制建设发展很快。国务院于2004年3月专门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最高立法机关也将制定行政强制法和制定行政程序法纳入了十届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将进行修改与完善,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作为重要法学部门的行政法学也必将取得新的研究进展。 喜欢读"这本书"的人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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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组成部分的自学考试,其职责就在高等教育这个水平上倡导自学、鼓励自学、帮助自学、推动自学,为每一个自学者铺就成才之路,组织编写供读者学习的教材就是履行这个职责的重要环节。毫无疑问,这种教材应当适合自学,应当有利于学习者掌握、了解新知识、新信息、有利于学习者增强创新意识、培养实践能力、形成自学能力,也有利于学习者学以致用、解决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具有如此特点的书,我们虽然沿用了“教材”这个概念,但它与那种仅供教师讲、学生听、教师不讲、学生不懂,以“教”为中心的科科书相比,已经在内容安排、形式体例,行文风格等方面都大不相同了。希望读者对此有所了解,以便从一开始就树立起依靠自己学习的坚实信念,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充分利用自己已有的知识基础和实际工作经验,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达到学习的目标。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法关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行政法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节 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节 公务员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内与效力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第三节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命令 第二节 行政征收 第三节 行政许可 第四节 行政确认 第五节 行政监督检查 第六节 行政处罚 第七节 会政强制 第八节 行政给付 第九节 行政奖励 第十节 行政裁决 第六章 行政合同 第一节 行政合同概述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种类与作用 第三节 行政合同的缔造、变更和解除 第七章 行政指导 第一节 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指导的种类、意义与作用 第三节 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 第八章 行政程序法 第一节 行政程序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九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违法 第二节 行政责任 第三节 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第十章 行政赔偿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第十二章 司法审查 参考书目 后记 行政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出版前言 Ⅰ 本课程的性质与设置目的 Ⅱ 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章 行政合同 第七章 行政指导 第八章 行政程序法 第九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十章 行政赔偿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第十二章 司法审查 Ⅲ 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 题型示例 后记 书摘:
1.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国家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分门别类地层层设置的,每一个行政机关只能对某些行政事项享有管辖权。因此,行政机关只能就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实施行政行为,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才能合法成立。否则,就构成事项上的越权,该行政行为因越权而无效。
2.行政地域管辖权的限制。每一个行政机关只能对一定地域内的行政事务享有管辖权。也就是说,行政职权的运用都有着地域上的限制。行政机关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对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事务实施的行政行为,才能合法有效地成立。 3.时间管辖权的限制。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只能在自身合法存在的时间内才能有某些行政事务的管辖权,才可实施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只有在其自身合法存在的时间内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才能合法有效。如《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都有类似的规定。 4.手段上的限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在法定手段外自设手段,否则即构成手段上的越权,权限合法当然就包括行政机关在法定手段范围内行使职权。 5.程度上的限制。行政职权的运用要受到程度上的约束。行政机关超越法定程度的限制运用行政职权,就构成程度上的越权,该行政行为同样是不能合法有效成立的。 6.条件上的限制。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运用行政职权,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行使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才能生效。如果行政机关不依照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条件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在条件不充分或不具备的情况下行使职权,即构成条件上的越权,该行政行为同样不能合法有效成立。 7.委托权限的限制。作为受委托的非行政机关,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对委托的行政事项实施行政行为,而不能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否则,该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