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商业社会的规则与秩序:从碑刻资料解读清代中国商事习惯法——中国社会科学博士论文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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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SBN:
9787500452645 , 7500452640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5-10-1
定价: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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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内容提要:
    按传统学术观点,晚清商来立法之前中国没有商法。根据清代工商业碑刻资料的记载,清代商业社会各行各业都制定有一些规则和制度,与欧洲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内容非常相似。这些规则与制定法中有关商事方面的规范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商事法的体系。清朝中国传统商事法的产生有其历史基础和制定法背景,是中国商业发展对规范与秩序的需求。清朝商业社会的主要商事制度包括商号和商事登记、商业账簿等商事基本制度,商事组织及收徒制度,公所和会馆等公产的经营和管理制度,一般商事行为的规定及商事中间人——牙行制度等。其制裁规则对清代商事习惯法的有效运行具有保障作用,并体现出对制定法的依赖;“神明崇拜”对控制商人以维护商业社会内部秩序有一定作用。清代中国商事习惯法具有一定的自治法属性及对制定法的依赖,以及多元化的法律渊源和多元化的审判机关等特点。安康地区河运习惯法的产生与发展不仅是中国习惯法之河运法的典型事例,更是清代中国商事习惯法产生和发展的缩影。
作者简介:
    孙丽娟,1961年生。1982年、1999年、2003年先后取得华中师范大学文学学士、法学硕士、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并兼职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做博士后,个人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近代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中国近现代经济法制史。已发表的论文主要有:《公民的法律情感和依法汉国》、《清代安康地区河运习惯法碑刻资料解读》等。论文《清朝商业社会秩序自在自为性之研究》在2004年5月“全国博士后‘社会运行与变迁’研讨会”上获得好评;博士学位论文《清代商业社会的规则与秩序——以碑刻资料为起点解读清代中国商事习惯法》获得湖北省第六批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编辑推荐:
    本书的中心内容是对碑版商法貌似零散、琐碎的内容进行全面的整理、发掘、诠释,发现其所代表的商事规范体系及其原则、精神。作者以欧洲商法和我国近代化以来的商法为参照系,以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范畴为工具,全面地阐释了清代碑刻资料中广泛存在的民间商事规范。作者的阐释是合理的,给人许多启发。作者关于清代民间商事习惯法以国家律典中的市廛五条为宪性原则而展开或实践化、详细化或扩展补充的认识是很有见地的。其关于清代商事习惯法以国家律典中的制定法商事相关条款为主体、总纲,而在民间细故方面广泛允许、认可商人自治性的行远规、习惯为国家法的补充的认识,特别是在于民间商事习惯法对国家法也保持一定独立性的论述,都是相当独到的、有创见的。
——范忠信
尽管过去也有若干研究行会制度、传统商业政策的论文或专著,但从商事登记制度、商号招牌制度、商业账簿制度、牙行制度、收徒制度、会馆与公所资产制度等方面来系统地研究清代商事习惯法以及其所反映的商业规则与秩序,本书尚属首次。本书尤其注意到《清律》中由市廛五条所体现出的制定法对习惯法的指导意义和所谓宪性原则,并进出试图论证传统制定法与商事习惯之间的内在联系,亦是很有意思的见解。
——马敏
本书作者梳理了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所构成的传统商法体系,分析了行会规章的法律性质和意义,进行了下西方中世纪传统商法的比较研究,对安康地区河运习惯法作了深入的个案研究,这些都是具有创新意义的。这些创新为法制史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也可为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中如何协调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之间的关系提供参考。
——虞和平
目录:
序言
导论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基本概念与本文题解
三 学术回顾
四 内容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清朝商事习惯法的历史基础
一 清朝的商人
二 清朝中国商业社会的结构
三 国家法律制度的背景
四 小结
第二章 商人习惯法的形成及其原则
一 政府的俯顺舆情与商人的自在自为
二 行业自治与商人习惯法的产生
三 清代商人维护商事秩序的原则
四 碑刻中商事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五 小结
第三章 清代有关商人的基本制度
一 清朝商来登记制度的法律定位
二 清朝商事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 碑刻中的商号与商业招牌等制度
四 碑刻中的商业账簿制度
五 小结
第四章 牙行、徒伙、会馆资产的规则
一 牙行与清代的商事活动秩序
二 收徒制度与行业内部的秩序
三 伙友等与交易秩序
四 会馆资产的经营管理与商业社会的秩序
五 小结
第五章 制裁与秩序之保障
一 行业自治中的制裁机制
二 禁止把持之于清代商事秩序的建立
三 清代商人的神明崇拜与商事秩序的维护
四 小结
第六章 安康地区河运习惯法个案分析
一 清代民间水运鸟瞰
二 碑版所示安康地区河运习惯法的存在
三 安康地区河运习惯法的产生
四 安康地区河运习惯法碑刻资料的解读
五 安康地区河运习惯法的法理浅析
六 小结
第七章 清代商事习惯法的特点
余论: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思考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英文目录
书摘:
书摘
二 行业自治与商人习惯法的产生

通过行业自治建立商人社会内部的交易秩序以促进交易的效益,通过联
合御外和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以营造外部社会的经营环境,是促使大部分清
朝商人习惯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对这种产生于行业自治的维护商事秩序的规
则,其所具有的法律意义,清末时期应该是已得到上下一致的认同。作为清
末时期法律馆纂修的朱汝珍在其致友人函中写道:“见贵省行商皆有同业规
条,团体所集,恒能自为裁判,扩而充之,即吾国商法之泉源。”
(一)会馆、公所对于行业自治的意义
探讨清代商人的行业自治行为,首先必须考察在商人自治中 占有重要
地位和具有特别意义的会馆、公所等的建设。正是会馆、公所等的产生及其
普及化,标志着商人行业自治机制的形成和普及化。然而,众所周知,对于
行业自治,对于会馆、公所的作用,传统说法一般认为是为了限制竞争、维
护垄断利益。从碑刻资料反映的情况来看,或更进一步地分析那些反映在碑
刻资料中的维护清代商业社会商事秩序的规则的意义,笔者认为,以往那种
出于纯政治和经济角度的“限制竞争、维护垄断利益”之说未免片面。这种
片面性之一在于上述观点脱离了社会学的角度以及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范金
民先生在研究江南行业性会馆、公所的特点时,依据碑刻资料并与中世纪西
方的行会进行对比:得出了与本文相同的结论。
以商人集资共建的固定资产——会馆、公所等为托足之地,从而形成行
业内部的联合,确实是商人式的一种聪明做法,其体现的意义已不仅仅是“
重在参与”这么单纯,而是一种因为大家都出了钱,都理所当然地应该关心
并维护它的存在和延续。这些心态毫无疑问可以增加会馆、公所等场所对于
商人的吸引力。由于参与了“集资共建”,会馆、公所在商人心目中就具有
了“我也有一份”这样一种利益与共、利益捆绑、互利互惠、联系情谊的含
义和象征,因而“我”就理所当然地应该关心会馆、公所的兴衰存亡。而商
人群体就可以以会馆、公所等为依托,其一可以“通商易贿,计有无权损益
,征贵征贱,讲求三之五之之术”;其二可使“吾乡人之至者,得以捆载而
来,僦赁无所费,不畏寇盗,亦不患燥湿”;其三可以形成一个议立行规、
组织行业内商事活动的分工与合作以及调处和仲裁商人之间纠纷等事宜的机
构。
P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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