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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金融资产证券化不仅是先进国家金融机构经常利用的资金调度方式,又是金融机构的经营及金融产品的创新,有积极的经济效益。本书作者在深入研究了日本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构造后,从立法的角度提供给我们良多建议。对我国今后创制同类立法提供便捷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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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志诚 学历,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博士。经历,一九九二年一级高等考试及格联鼎法律事务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副嘛委室机要秘书,行政院谘议、总核稿,现了,台湾中正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副教授,著作《信托法》、《金融法》、《现代信托法论》、《票据法》、《商事法》、《新修正公司法解析》。
编辑推荐:
金融资产证券化不仅是先进国家金融机构经常利用的资金调度方式,又是金融机构的经营及金融产品的创新,有积极的经济效益。本书作者在深入研究了日本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构造后,从立法的角度提供给我们良多建议。对我国今后创制同类立法提供便捷的通道。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壹 问题意识 贰 研究方法 叁 研究范围 第二章 金融资产证券化之法制基础 壹 前言 贰 金融资产证券化之基本概念 一 金融资产证券化之特性 二 金融资产证券化之市场参与者 三 金融资产证券化之效益 四 金融资产证券化之主要流程 叁 专法制定之必要性 肆 资产金融之创新 一 金融资产之商品化 二 资产金融之架构设计 伍 导管体机制之建构 一 单轨制与双轨制之争议 二 特殊目的公司 三 特殊目的信托 陆 行政监督之角色 一 实质主义与公开主义之争议 二 事实监督措施 三 事后监督措施 柒 租税优惠之促进 捌 投资人之保护 玖 消费者之保护 拾 利益冲突之防止 拾壹 结语 第三章 特殊目的信托法制 壹 前言 贰 特殊目的信托之意义 叁 特殊目的信托之成立 一 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 二 特殊目的信托契约 三 资产移转与诈害信托 肆 受益权之证券化 一 受益权之分割 二 受益权与证券之结合 伍 受益人之保护机制 一 受益证券之募集与转让 二 受益人之权利内容 三 受益人会议之召开及极限 四 信托监察人之设置 五 受托机构之义务及责任 六 信息公开制度 七 行政监督 陆 结语 第四章 特殊目的公司法制 第五章 信用评等、信用增强与避险计划 第六章 不动产证券化法制 第七章 日本金融资产证券化之法制构造 第八章 结论与建议 附录一 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 附录二 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施行细则 书摘:
(九)其他风险
由于不同资产形态可能有各种不同风险及付款方法,因此在分析时即应依个案逐一修正。例如,就不动产证券化而言,即可能必须加入地震风险或火灾风险等,因此在考虑资产风险时,必须依其特性及付款方式为弹性修正。此外,由于服务机构执行不佳,而导致债务人主张调降放款利率或不愿给付全额款项,将导致预定现金流量不足而使投资人遭受损失,而产生所谓债务稀释风险(dilution risk)。基本上,此种损失如是由服务机构之故意或过失所造成,通常虽应由服务机构负责弥补,但在考虑风险时仍须加入此种因素,以防服务机构破产时将影响资产收入。 另外,如受托机构拥有对债务人之债权,而同时又对债务人负有其他债务,则债务人很可能主张抵消(《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而只付给抵消后之差额,导致现金流量短少,造成无法按期偿还投资人之问题,此即所称抵消风险(set-off risk)。惟应注意者,基于信托财产之独立性,受托机构之债权人不得将非属于信托财产之债务,恣意与信托财产之债权主张抵消(《信托法》第十三条)。再者,受托机构之营运风险及信托财产之再投资风险,亦为资产证券化交易上应注意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