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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责任政府作为一种宪制,形成于近代,其理论与实践在当代西方国家较为成熟。建立责任政府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本书对西方三大政体——熔权制、分权制和监督一保障一仲裁制下的责任政府制度及其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了传统责任政府理论的主要缺陷,提出了自己的新型责任政府理论,并以此为基础,针对我国责任政府目前存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方案。
作者简介:
蒋劲松,1959年生于湖南澧县。自1987年以来从事发达国家和我国代议制度研究,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有《美国国会史》、《议会之母》、《中国全国人大》等专著问世。主要论文有《美、英、德、日四国会议会监督比较》、《论文会权威的树立》、《论议会是工作机关》、《关于发达国家议会是代表机关的制度与实践》等。
编辑推荐:
作者通过对西方三大政体——熔权制、分权制和监督一保障一仲裁制下的责任政府制度及其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了传统责任政府理论的主要缺陷,提出的新型责任政府理论(尤其是宪法合同论)和关于建设中国特色责任政府的建议,并根据目前我国政务实践,提出了一揽子的解决方案,颇具参考价值。
目录:
第一章 责任政府概念的重新界定
第一节 “责任”界定 一 政府责任的基本属性——宪法性 二 政府责任的派生性质之一——政治性 三 政府责任的派生性质之二——法律性 四 “责任”是职能与制裁的统一 第二节 “政府”界定 一 首先指狭义政府即行政机关 二 不同政体下行政机关的差异 三 不同政体下责任主体的差异 第三节 责任“受体”界定 一 受体定义 二 受体种类 第四节 责任政府与责任内阁 第五节 行政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与宪法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 结论 第二章 责任政府的思想来源 第一节 关于政府职能的思想 一 古希腊罗马思想家的国家目的论 二 西方中世纪思想家的国家目的论 三 西方近代思想家的政府目的论 四 西方现代一当代思想家的政府目的论 第二节 关于政府的阶级性 一 古希腊罗马思想家的阶级观念 二 西方中世纪思想家的阶级观念 三 西方近代思想家的阶级观念 四 西方现代一当代思想家的阶级观念 第三节 关于统治者的人性论及心理分析 一 古希腊罗马思想家的人性论及心理分析 二 西方中世纪思想家的人性论及心理分析 三 西方近代思想家的人性论及心理分析 四 西方现代一当代思想家的人性论及心理分析 第四节 反政府腐败思想 一 古希腊罗马思想家的反政府腐败思 二 西方中世纪思想家的反政府腐败思想 三 西方近代思想家的反政府腐败思想 第五节 民主论 一 古希腊罗马思想家的民主思想 二 西方中世纪思想家的民主思想 三 西方近代思想家的民主思想 四 西方现当代思想家的民主思想 第六节 法治论 一 古希腊罗马思想家的法治思想 二 西方中世纪思想家的法治思想 三 西方近代思想家的法治思想 四 西方现当代思想家的法治思想 第七节 分权制衡论 一 古希腊罗马思想家的分权制衡思想 二 西方中世纪思想家的分权制衡思想 三 西方近代思想家的分权制衡思想 结论 第三章 责任政府与政体的关系 第一节 传统责任政府理论 一 传统责任政府理论的基本内容及特定历史条件 二 传统责任政府与议会制(即熔权制)互为条件 三 传统责任政府理论的误区 第二节 责任政府与总统制(即分权制)的兼容性问题 一 分权制宪法的责任原则 二 分权制下的责任政府实践 三 责任政府理论的跟进 第三节 责任政府与超级总统制(即监督-仲裁-保障制)的兼容性 一 问题的特定性 二 宪法规定 三 行宪实践 四 责任政府理论的跟进 结论 第四章 责任政府要素之一——责任主体 …… 第五章 责任政府要素之二——责任受体 第六章 责任政府要素之三——责任构 第七章 责任政府要素之四——责任方式 第八章 责任政府要素之五——责任程序 第九章 责任政府要素之六——责任政党 第十章 责任政府评价 第十一章 中国特色责任政府建设 后记 书摘:
书摘
第六节 为违宪犯罪行为或严重错误而承担责任 执政机关虽本着善意运用执政权,但是没有实现竞选政纲,要为此承担 宪法上的不利后果。执政机关若出于恶意而滥用执政权,违宪犯罪,更要承 担宪法上的不利后果。此外,执政机关虽未违宪犯罪,但其失职等严重错误 招致议会强烈不满,也要承担责任。 一 为违宪犯罪而承担责任的必要性 依照法治原则,凡违法犯罪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执政机关一 旦违法犯罪,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就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 则。 执政机关一旦违宪犯罪,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又是贯彻责任政府原 则的要求。按照责任政府理念,候选人申请执政权,执政机关运用执政权, 都只能服务于一个目的,即维护并增进选民的利益。责任政府不允许执政机 关操公权而谋私利。宪法和法律体现选民的普遍利益,执政机关若违宪犯罪 ,就必定侵害选民的普遍利益,破坏责任政府的准则。因此,执政机关追逐 私利而违宪犯罪,不但是法治社会的大忌,同样是责任政府的大忌。 传统责任政府理论偏重于政府的政治责任;它虽然不否认责任政府必须 遵守法律,但并没有把执政机关为自己的违宪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明确列为它 必须承担的宪法上的不利后果之一。这是传统责任政府理论的一个缺陷。执 政机关奉公守法,这本身就是责任政府对选民必须履行的首要义务,而且, 它还是责任政府实施其竞选政纲的前提。所以,必须把执政机关为其违宪犯 罪行为承担责任列为责任政府的责任内容之一。 二 执政机关必须承担责任的违宪犯罪行为种类 发达国家的宪法都禁止执政机关以权谋私,违法犯罪。不过,执政机关 究竟必须为自己的哪些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宪法上的不利后果,英美法三国的 规定不尽相同。 英国宪法曾经用弹劾制来审理大臣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到了戴雪时 代,弹劾制废弛不用。凡过去必须用弹劾审理的大臣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从那时以来都可以用普通诉讼程序审理。这个变化反映,英国政府大臣必须 受法律制裁的行为已经不再超出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等文职官员的叛国罪、贿赂罪或其它重罪轻罪应受到 弹劾。这表明,美国宪法重点制裁总统等文职官员的叛国罪和贿赂罪,同时 又对他们的其它重罪轻罪保持威慑。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