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法律约束力研究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法律约束力研究 - 图书城
作者:
房东
ISBN:
9787301102367 , 7301102364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6-1-1
定价: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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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范偏于原则抽象的特性容易让人产生其法律约束力偏弱的直观印象。尽管WTO体制中关涉服务贸易的司法实践还不是非常丰富,但GATS法律约束力趋强的倾向已是初露端倪。本书以条约法的一般原理和规则为指导,密切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的服务贸易成案,深入研究了GATS若干主要概念和核心规范的确切含义,揭示了GATS对WTO成员政府行为的约束力度日渐强化的发展态势。
编辑推荐 :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范偏于原则抽象的特性容易让人产生其法律约束力偏弱的直观印象。尽管WTO体制中关涉服务贸易的司法实践还不是非常丰富,但GATS法律约束力趋强的倾向已是初露端倪。本书以条约法的一般原理和规则为指导,密切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的服务贸易成案,深入研究了GATS若干主要概念和核心规范的确切含义,揭示了GATS对WTO成员政府行为的约束力度日渐强化的发展态势。
作者简介 :
    房东,1976年生,安徽省庐江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安徽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学士学位。2003年7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并留校任教,主要教学和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法和世界贸易组织法。已在国内核心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出版著作数部,主持或参与厦门大学预研基金、教育部“九五”、“十五”社科基金以及国家“十五”社科基金项目多项。
目录 :
缩略语表
绪论
一 选题的意义
二 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
三 本书的基本线索
四 需要说明的两个问题
第一章 对GATS法律约束力的初步考察
第一节 GATS规范提要
一 主体规范
二 附件
三 具体承诺表
第二节 GATT1947对GATS法律约束力的事实影响
一 GATT1947对GATS的立法借鉴作用
二 GATT1947对GATS的司法指南效应
第三节 其他服务贸易规范对GATS 法律约束力的辅助影响
一 相关部长决定
二 《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
三 GATS的四个《议定书》
四 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决定”
五 《电信服务:参考文件》
六 新成员的《加入议定书》
本章小结
第二章 GATS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服务”
一 “服务”的一般含义
二 “行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
第二节 “服务贸易”
一 四种服务的提供方式
二 “四分式”规定的不足
第三节 “另一成员的”
一 “另一成员的”的服务——原产地的确认
二 “另一成员的”的服务提供者——国别的确认
三 小结
第四节 “成员的措施”
一 “措施”
二 “成员的”
第五节 “影响”
……
第三章 GATS的具体承诺表
第四章 GATS的核心义务
第五章 GATS的主要例外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序言:
近年来,WTO法律制度已成为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在目前国内出版的有关WTO法律制度的专著和教材中,有的是对WTO法律制度作概括性的介绍,有的是对WTO法律制度的某一方面作专题性研究,据我们所知,至今尚未出版系统研究WTO法律制度的系列专著。. 为了适应世贸组织成立后,尤其是我国“人世”后国内外形势发展的急需,应北京大学出版社之约,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组织了研究力量,在陈安和曾华群两位教授主持下,对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进行系列性专门研究,形成了“WTO法律制度系列专著”,含《发展中国家与WTO法律制度研究》、《WTO货物贸易多边及复边规则》、《WTO服务贸易多边规则》、《WTO(服..
书摘:
  第一节 “服务”
  一、“服务”的一般含义
  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最直观的区别就在于交易对象的差异,前者为服务,后者为货物。那么,什么是“服务”(services)?其与“货物”的区别何在?学者们大都认为,服务与货物的不同点在于,服务是无形的、不可贮存的,其生产和消费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同步性,同类服务的质量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具体到定义层面,《辞海》将“服务”界定为“以提供活劳动形式来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并取得相应报酬的商业行为。”考虑到GATS的作准文本包括英文,权威英语词典对“服务”的解释无疑更具参考价值。《牛津商务词典》中的定义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无形的、不发生有形物体所有权转移的活动或利益。”被广为引用的英国经济学家T.P.Hill给服务下的定义是:“服务可以被定义为是一个人或者是隶属于某经济单位的货物,由于其他经济单位的活动的结果,所发生的状态的改变。……这个定义……是和服务概念内在的根本观念相一致的,即一个经济单位为了另一单位的利益从事某种活动。……服务的生产者所做的就是以改变消费者状态的方式对其施加影响。否则,就没有任何服务的实际提供。”笔者认为,从经济活动过程的角度来讲,服务就是两个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使人或货物的状态发生改变的经济交易;从经济活动产物的角度来讲,服务就是这种经济交易所产生的无形利益。
  但是,GATS并未给“服务”下任何定义,只是笼统地规定:“‘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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