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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的价值在于独辟蹊径,提出了中国继承制度史这样一个独特的研究课题和体系,并且运用历史唯物主义以及现代科学方法,规范了中国历史上的继承的概念,比较完整地研究了中国历代继承制度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程,揭示了中国继承制度发展的规律,以及与现代社会的关系。就总体上说,本书是一部新意迭出、有一定开拓性和独特学术价值的专著。
作者简介:
程维荣,1957年生,上海市人。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本科、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从事中国传统文化与当代法制研究,主要著作有《中国审判制度史》、《走向法治时代》、《当代中国司法行政制度》,译著有《中国法制史考证》(魏晋南北朝隋唐卷)等。
编辑推荐:
继承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本书所谓继承,指家族成员之间,由族规、行政或法律加以规范,具有强制性、制度性的继承行为。本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并介绍了中国历史上各种继承制度的背景、产生、发展、变化和衰微的历史,揭示了中国继承制度从古代的宗祧继承,政治身份世袭、社会身份传承,财产继承与司法继承并存,到晚清以后专指财产继承并逐步实现近代化,以及新中国继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这样一个基本线索与规律。此外,本书还介绍了中国古代少数民族和港澳台地区的继承法律制度,具有很强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本书观点新颖,体例严谨,资料翔实,对读者了解中国历代继承制度、增强继承法律意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具有一定作用。
目录:
序言/费成康
绪论 中国继承制度史概述 第一章 继承制度的起源与初步发展 第一节 继承现象的萌芽 第二节 从“禅让”到“家天下”的出现 第三节 周代的宗法制度与贵族世袭 第二章 历代辨别昭穆、敬宗收族的宗祧继承 第一节 嫡庶等级与宗族组织 第二节 宗祠、祭祀和族产 第三节 婚娶与子孙繁衍 第四节 立嫡、立嗣、立继、命继和爱继 第五节 兼祧、收养和归宗 第六节 辨别源流的族谱 第七节 整饬门户的族规 第八节 “孝”的观念、族学与宗族械斗 第三章 历代“分茅胙土”、“以贵承贵”的政治身份世袭 第一节 君位的嫡长继承、兄终弟及和秘密立储 第二节 君权过渡中的东宫、称制、禅位和辅政 第三节 爵位世袭与推恩裂土、支庶绍封 第四节 递世降封与爵位制度的演变 第五节 职官制度中的任子、九品中正和荫叙 第六节 政治身份世袭的弊端 第四章 历代“役皆永充”、“当色相娶”的社会身份传承 第一节 佃农、自耕农和地主家庭的瓜瓞 第二节 工匠与医户身份的嬗递 第三节 世兵制下军籍的沿袭与勾补 第四节 贱民、奴婢的相承与放免 第五节 儒学家传与教主世袭 第五章 历代“诸子均分”、“依遗嘱施行”的财产继承 第一节 家长的财产所有权与宗族聚居 第二节 分家析产的社会现象 第三节 诸子继承权、继承份额和代位继承 第四节 族产、嫁资、赘婿、户绝等继承问题 第五节 嫡庶、嗣子与财产继承的关系 第六节 妻女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 第七节 遗嘱的内容与效力 第六章 历代“罪及妻子”或“宥及后嗣”的司法继承 第一节 继承诉讼的管辖与受理 第二节 继承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第三节 死刑与肉刑的子孙连坐 第四节 籍没、流徙和禁锢的子孙连坐 第五节 议亲、铁券和司法特权的世袭 第七章 西风东渐与晚清继承制度 第一节 西方继承观念的传人与继统之争 第二节 太平天国的滥封、圣库和分馆制度 第三节 建祠修谱的风靡与社会风尚的变化 第四节 清末现行刑律与继承法草案 第五节 辛亥革命前对专制与宗祧继承的批判 第八章 民国时期继承制度的近代化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及对旧律的方针 第二节 北洋政府时期的继承法草案 第三节 北洋政府继承制度的守旧与变化 第四节 南京政府法制局继承法草案 第五节 南京政府继承法的原则、制定及历史地位 第六节 南京政府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七节 革命根据地的社会变革与继承规范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 新中国继承制度的创建 第二节 建国初期(50~60年代)的继承规范 第三节 “文革”中的出身论与破除私有观念论 第四节 思想路线的转折与继承法的颁布及原则 第五节 继承权、遗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第六节 继承的实施与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十章 少数民族继承制度史 第一节 世选、世袭、回族门宦与祖先崇拜 第二节 蒙古族的财产幼子继承制 第三节 西南各族世袭土司制度 第四节 藏传佛教地区的活佛转世制度 第十一章 香港、澳门、台湾继承制度史 第一节 香港继承制度史 第二节 澳门继承制度史 第三节 台湾继承制度史 书摘:
书摘
私有制与家庭的发展,使继承具有了更加突出的必要与可能。马克思在谈到继承权不可废时说:“人们为自己的子女储蓄,他们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证子女有生活资料。如果子女的生活在双亲死后能够得到保障,那双亲就不会再去操心给子女留下生活所需要的资料了。”家庭内部继承的实现,进一步巩固了私有财产与家庭制度。 上古不但出现了财产继承,而且出现了部落联盟首领的世袭。 在母系氏族社会里,儿子属于他们母亲的氏族,儿子与父亲不属于同一个氏族。父亲的财产或职务,当然不能传给异族的人。父亲死后,其财产和职位只能传给自己的兄弟中的一个,或者从父亲的氏族内另选继承人。但是,究竟传给自己兄弟或氏族其他成员中的哪一个,要由氏族会议决定。所以,母系氏族社会里,酋长的更替都是通过氏族成员民主选举,在一定范围内产生,而不可能实行传子。到父系氏族社会,父亲已经可以确定自己儿子的身份,氏族与部落首领个人的权势日益增大。为了保持自己家族的统治地位的连续性,他们滋生了把首领位置传给自己的儿子的念头。于是,出现了选举与世袭之间的斗争。 在黄帝及其以后的时代,通过阪泉之战、涿鹿之战和伐三苗的战役,中原华夏族部落联盟的力量迅速增长。当然,由于当时人们的私有观念还比较缺乏,把首领的职位视为绝对私有的想法还未明确。同时,母系氏族社会的一些旧传统不是一下子就能铲除干净的,因此仍然沿用民主选举部落首领的做法。 这种民主选举,就是古人所称的“禅让”,由上一代首领把位置传给有能力与威望的、得到部落成员拥戴的下一代首领。尧、舜是黄帝后裔,以炎黄部落为核心的部落联盟最高首领就实行禅让制,但是已经限制在黄帝的后裔子孙范围之内。据说尧、舜、禹时部落联盟首领地位的更替,也是实行禅让制度。但是,这个时期的禅让制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已经不完全等同于过去的民主选举。史籍上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 第一种说法,是部落联盟首领经过长期考察,在年老时,经过部落联盟会议同意,把首领的位置传给最贤能的人。据说,尧、舜虽然身为部落联盟首领,仍然与人民共同生活、共同劳作,在生活上与一般平民差距不显著。如《尚书·尧典》所载,当时公共事务要经议事会集体讨论,首领在听取众人意见的基础上作最后裁定,首领的继位人选也要经过同样程序。作为一种和平交接首领地位的方式,继位主要靠自己的能力与品格,任何人没有法定的特权。这是禅让制与传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