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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的风格就是“串”。“串”就是将法条与法条进行结合,将法条与理论结合,将理论与理论结合。这种以“串”为形式的结合其实就是一场举一反三式的深度复习。例如,在“串讲”复习《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该知识点是年年必考点,只不过考查的方式不同而已)时,最起码要帮助大学完成这样几项任务:一是分析抢劫罪构成要件的核心——抢劫的手段特征;二是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构成问题;三是指出本罪与其他易混淆的罪如敲诈勒索罪等的关键区别点;四是归纳出刑法法条文中“准抢劫”或日转化的抢劫罪之规定(共三人地方即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第289条);五是总结关于本法条的相关司法解释。从方法论的角度,本部分串讲遵循关“纵横交错”、“举一反三”的规律,如第一个大标题与最后一个大标题基本都是从纵向的角度梳理刑事法条,而其他大部分标题基本上都是从横向的角度对有规律性、有共性的知识点时行总结与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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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历年考题归类解析与自测》、《单元同步练习题集》和《重要法条与考点大串讲》为代表的万国司考辅导书三王牌自1999年出版以来,不断修订,自我完善,至今已历七年。千锤百炼,自然精彩绝伦。自面世以来受益者以十万记,2005版精益求精,集萃万国学校一线授课老师之授课精华,又与广大考生亲密接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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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法理法
第一部分 分析法学派(法的本体) 第二部分 自然法学派(法的价值) 第三部分 现实主义法学派(法的运行) 第四部分 历史法学派(法的演进) 第五部分 社会法学派(法与社会) 第二讲 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 基本理论题 法条题 单纯记忆类知识点 原理类题 结合题 对比识记类知识点 生僻知识点 近年亲增重要知识点 第三讲 中外法制史 第一部分 中国古代法制 第二部分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第三部分 外国法制 第四廛 宪法学 第一部分 理论 第二部分 宪法总纲、宪法修正案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第三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 第四部分 国家机构 第五部分 选举、罢免、辞职和质询 第六部分 立法法 第七部分 提案人 第五讲 商事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 第一部分 商事法学 第二部分 经济法学 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法学 第六讲 刑法学 第七讲 民法学 第一部分 民法的基本构架——以部门法为线索的重点、难点解析 第二部分 理论专题更归纳 第三部分 若干重要民法司法解释问题——与民法相关法条的对应 第八讲 行政法学(含行政诉法学) 第一部分 主体 第二部分 范围 第三部分 关系 第四部分 程序 第五部分 行为 第六部分 期限 第九讲 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概述 基本制度与基本程序 考点指导 易混诸点集萃 重点法条与对应司法解释 关于法律文书的考查 第十讲 刑事诉讼法学 第一部分 原理与原则篇 第二部分 制度篇 第三部分 程序篇 第四部分 对其他易考点的特别归纳 第十一讲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部分 司法制度 第二部分 法律职业道德 书摘:
②关于报酬请求权。拾得人并无报酬请求权;但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不包括保存部门)支付承诺的报酬。
③留置权。领取人拒不支付拾得人、保管部门为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或者承诺给拾得人的报酬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物权法》第230条)。 ④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的丧失。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不得主张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 (3)遗失物的归属: ①正常情况下由权利人领回,即物归原主。 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不认定为无主物。此时国家取得所有权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或依赖权利人的权利,故为原始取得。 (4)拾得人对遗失物的不法处置: ①拾得人据为己有而自行使用、收益。 《民通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另外,对于拾得人所获取的收益,还可以不当得利处理。 据上述,此种场合下拾得人还丧失了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以示惩罚。 ②拾得人据为己有而加以处分。 指拾得人将遗失物予以转让或者出质。出质的,也不适用《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的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因为这一制度适用于“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情形,据为己有的拾得人不再具有合法的占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