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修订本)

外国法制史(修订本) - 图书城
作者:
杨联华 主编,里赞何力,副主编
ISBN:
9787561402238 , 7561402236
出版社:
出版日期:
1992-10-1
定价: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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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
    本教材是中国法律史学会西南分会学术交流和协作的产物。
  自贯彻中共中央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来,西南地区各高等院校在改革外国法制史教学并使之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上作了长期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这种条件下,我们决定在西南政法学院1987年《外国法制史教学大纲》的基础上编写本教材。
  本教材从宏观的角度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外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规律、基本内容及其特点和影响,在体系上进行了较为长度的调整,在内容上也有所扩充和更新,以线条明确、简练精要为特色,努力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和知识性。
  本教材体系灵活,除适应高等院校法律系本科教学外,各院校可适当取舍以适应各层次法学教学的需要,并可作为法律自学者的参考教材。
编辑推荐 :
作为法学专业基础学科的外国法制史,同其它学科一样,也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由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杨联华主编的《外国法制史》一书从宏观的角度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外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规律、基本内容及其特点和影响,在体系上进行了较为彻底的调整,在内容上也有所扩充和更新,以线条明确、简练精要为特色,努力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和知识性。外国法制史是一门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法的学说,研究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本质、特点、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本教材体系灵活,除适应高等院校法律系本科教学外,各院校可适当取舍以适应各层次法学教学的需要,并可作为法律自学者的参考教材。
目录 :
导言
第一编 法制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 奴隶制法
  第一节 奴隶制法概述
  第二节 楔形文字法
  第三节 摩权法典
  第四节 雅典法
  第五节 罗马法
 第二章 封建制法
  第一节 封建制法概述
  第二节 日耳曼法
  第三节 罗马法
  第四节 教会法
  第五节 伊斯兰法
 第三章 资产阶级法
  第一节 资产阶级法概述
  第二节 英美法系
  第三节 大陆法系
  第四节 西方两大法系的融合及其发展趋势
 第四章 社会主义法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概述
  第二节 苏联法
第二编 主要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制度史
 第五章 英国法
  第一节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英国法的基本特征
 第六章 美国法
  第一节 美国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英国法的基本特征
 第七章 法国法
  第一节 法国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法国法的基本特征
 第八章 德国法
  第一节 德国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德国法的基本特征
 第九章 日本法
  第一节 日本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日本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编 宪法及主要部门法的历史
 第十章 宪法
  第一节 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变化
  第二节 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变化
 第十一章 民商法
  第一节 前资本主义时期的民商法
  第二节 资本主义时期的民商法
  第三节 社会主义民商法
 第十二章 刑法
  第一节 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刑法
  第二节 资产阶级国家的型法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
 第十三章 经济法
  第一节 经济法的由来
  第二节 经济法的发展
 第十四章 诉讼法
  第一节 前资本主义时期的诉讼制度
  第二节 资本主义时期的诉讼制度
  第三节 社会主义诉讼制度
附录
书摘:
二、西欧封建制法的主要法律形式及法律的融合
(一)西欧封建制法的主要法律形式
尽管西欧封建制法表现为多种形式,但最主要的有三种,即日耳曼法、罗马法和教会法。它们的发展演变对西欧封建制法的发展有极大的影响。
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国家的主要法律形式。在奉行属入主义法律原则的诸日耳曼王国里,作为统治民族之法律的口耳曼法,便成为其主要的法律形式。日耳曼法的“源”,即系入侵西罗马帝国以前日耳曼各部族的原有习惯。从五世纪开始,日耳曼人将其所保留的习惯与判例加以汇编,即成为所谓法典。日耳曼法的“流”,即为九世纪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的地方习惯。随着日耳曼法由属入主义变为属地主义的原则,曰耳曼法作为一种法律的形式巳不存在,作为一种法律渊源仍占有主导地位。
古代的罗马法在西欧也已演变为一种封建法律形式,因为古代罗马法在查士丁尼死后,已随着战乱的频繁和教会法的兴起而衰落下去。因此,中世纪罗马法的源头乃是一种粗俗不规范的罗马法,即日耳曼国家为适用于罗马人而制定的简易通俗的罗马法。中世纪罗马法的“流”,则是古代的罗马法经过十二世纪在意大利的第一次复兴和十六世纪法、德两国法学家推动的第二次复兴之后,适应当时西欧封建社会需要的罗马法,它到中世纪后期几乎征服了整个西欧。
教会法是整个西欧封建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的“源”是基督教在公元四世纪成为罗马帝国国教以前的教义、宗规。它在380年开始形成为教会法,并在84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后,发展为完整意义上的教会法。而教会法的“流”则是1582年罗马教皇编纂的《教会法大全》。教会法始终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有力工具,在西欧封建制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西欧封建制法的三种主要法律的融合
中世纪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三者的互相吸收、补充、渗透,即为其融合。这种融合经历了三个阶段.
五至九世纪日耳曼法逐渐罗马法化,与罗马法融合。鉴于日耳曼法的属入主义原则在适用上有很大的限制,各日耳曼国家为革除其弊端而进行立法改革,加强国家干预,使日耳曼法逐渐向罗马法靠拢。这些改革措施有:第一,颁布一些适用于日耳曼人和罗马人的法律,建立具有共同性的法律原则。如西哥特王国制定的法律,宣布对日耳曼人和罗马人均能适用,允许两种人相互通婚。第二,吸收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到日耳曼法中去。如改革将加害人交给受害人处理的血亲复仇遗风,采用罗马法中凡杀人者须交由国家处理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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