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重要知识点深度解析及模拟试卷

2007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重要知识点深度解析及模拟试卷 - 图书城

增改描述、封面图片

作者:
ISBN:
9787300048642 , 7300048641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6-9-1
定价:
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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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选取联考考试大纲中最重要的知识进行详细和深入的解析,在解析的过程中配以生动的案例或典型的试题,以例为证,达到既容易又深刻地理解疑难点的目的。每章有疑难自测,根据重要知识点解析的内容,编写适量的自测试题,试题有难度和迷惑性。
本书以近四年(2003-2006年)真题带考点,“以一斑而窥全豹”,不仅是讲解真题,更重要的是归纳考点,梳理知识清单。同时,本书还有一个很大的亮点:以知识清单为原点,“命制”仿真题。这样,既预测了命题角度,又为考生巩固知识提供了新思路。
编辑推荐:
本书选取联考考试大纲中最重要的知识进行详细和深入的解析,在解析的过程中配以生动的案例或典型的试题,以例为证,达到既容易又深刻地理解疑难点的目的。每章有疑难自测,根据重要知识点解析的内容,编写适量的自测试题,试题有难度和迷惑性。
本书以近四年(2003-2006年)真题带考点,“以一斑而窥全豹”,不仅是讲解真题,更重要的是归纳考点,梳理知识清单。同时,本书还有一个很大的亮点:以知识清单为原点,“命制”仿真题。这样,既预测了命题角度,又为考生巩固知识提供了新思路。
目录:
刑法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第七章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九章 量刑
第十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章 渎职罪
民法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 代理
第七章 时效与期间
第八章 物权概述
第九章 所有权
第十章 共有
第十一章 相邻关系
第十二章 他物权
第十三章 债权概述
第十四章 合同
第十五章 人身权
第十六章 知识产权
第十七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十八章 民事责任
法理学
中国宪法学
中国法制史
模拟试题
前言:
《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大纲》简称《考试大纲》在考试要求方面与2005年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为帮助广大考生快速、准确地把握《考试大纲》规定的考查知识点,复习最新修订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六版)》(简称《考试指南》)中的重点和难点,我们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重点难点精解及模拟试卷》2005年版又进行了修订,汲取其精华,并相应地调整了体例和结构,使这本《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重点难点300问》呈现在广大考生面前。. 本书既是编者多年分析研究考试大纲、考试指南、试卷的经验总汇,也是编者多年指导考生获取高分的经..
书摘:
4.预行拍卖和变卖质物权。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优先受偿权。质权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动产质权的实现,是指质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而对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此时,未受清偿的债权成为普通债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是质权的两种基本形态,具有诸多共同属性,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客体不同。动产质权的客体为动产,权利质权的客体为财产权利。(2)公示方法不同。动产质权以移转动产的占有为公示方法,权利质权的公示方法是移转权利凭证的占有或登记。(3)效力不同。动产质权具有留置效力,质权人可以通过对动产的占有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质权人并未现实占有出质人的财产,权利质权(尤其是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没有留置效力。
以票据等有价证券设定抵押权,必须要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达成质押合同,但仅凭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协议,仍不能使质押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与主债权的清偿日期不一致时,应按下列规则处理:(1)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2)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后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要么将有价证券变价从中优先受偿,要么等到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到来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以受偿。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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