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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合理使用是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一个最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理解的规则。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已有明文规定,但该制度尚未引起我国学者的足够重视,目前仅见数篇短文有所涉及。国外研究特别是美国学者的研究已有一定水平,不过其分析方法多借助于判例研究。本书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涉猎法历史学、法哲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宪法学者领域,尝试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多维角度的探讨。全书分十章,前五章着力于理论性研究,后五章偏重于实务性研究。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领域的重大难题之一,它题目虽小,却蕴含颇丰,折射出现代著作权法的理论光华。其发展历史的探索、哲学基石的构建、经济品性的透视、宪法意义的发掘、私法基础的开拓以及合理性判断标准、反限制规则、立法建议书等实务性研究,都使我在写作时激动不已,同时又深感力逮不及。 作者简介:
吴汉东,教授,男,1951年1月生,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社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副会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出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等学术专8部,主编司法部统编教材、全国自考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等2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80余篇。其论著、论文获全国首届优秀博士论文奖、国家教委高校优秀学术著作奖、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政府奖)等10余次。
编辑推荐:
合理使用是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一个最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理解的规则。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已有明文规定,但该制度尚未引起我国学者的足够重视,目前仅见数篇短文有所涉及。国外研究特别是美国学者的研究已有一定水平,不过其分析方法多借助于判例研究。本书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涉猎法历史学、法哲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宪法学者领域,尝试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多维角度的探讨。全书分十章,前五章着力于理论性研究,后五章偏重于实务性研究。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领域的重大难题之一,它题目虽小,却蕴含颇丰,折射出现代著作权法的理论光华。其发展历史的探索、哲学基石的构建、经济品性的透视、宪法意义的发掘、私法基础的开拓以及合理性判断标准、反限制规则、立法建议书等实务性研究,都使我在写作时激动不已,同时又深感力逮不及。 目录:
总序
导言 第一章 合理使用制度的历史学探索 一、从出版特许到著作权:合理使用创制产生的一般前提 二、两种价值取向:近代著作权立法思想溯源 三、平衡精神: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动因 四、从判例法到成方法:合理使用创制的历史线索 五、中国著作权制度和观念:历史回顾与思考 第二章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哲学考察 一、“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 二、平等性:主体地位界定中的法律正义 三、公平性:精神财富分享中的法律正义 四、公益性:价值目标追求中的法律正义 五、合理性:制度创设活动中的法律正义 第三章 合理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一、法律制度与法律经济学 二、法律经济学与合理使用制度 三、信息——公共产品:合理使用产生前提之分析 四、不相容使用:合理使用构建理由之分析(一) 五、交易成本:合理使用构建理由之分析(二) 六、帕累托标准与正当使用:合理使用规则之分析(一) 七、均衡状态与公平诚信使用:合理使用规则之分析(二) 八、成本收益模型——有限使用:合理使用规则之分析(三) 第四章 合理使用制度的宪法学评析 一、“一枚硬币的正反面”:著作权与言论自由权 二、合理使用:新闻自由与资讯自由的法律途径 三、新闻作品的有限保护与合理使用的阻滞 四、“价值冲突”:法益优先保护的选择 第五章 合理使用制度的民法学思考 一、合理使用的对象:作品抑或权利 二、权利动态考察:私法上合理使用的一般情形 三、从抽象支配到具体利用:著作财产权的实现途径 四、三种学说:关于合理使用的性质和探讨 五、使用者权:使用作品利益的法权形式 第六章 合理使用与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 第七章 著作权、邻接权中的合理使用 第八章 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判断标准 第九章 现代传播技术中的合理使用 第十章 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 第十一章 诸国合理使用制度比较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附:1999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介绍:《论合理使用——关于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研究》 再版后记 书摘:
第五章合理使用制度的民法学思考
一、合理使用的对象:作品抑或权利 在著作权法领域特别是合理使用制度中,作品与作品载体、作品利用与作品权利利用的区分是非常重要的。基本范畴的混淆容易导致对法律制度的误解。作品是作者创作构思活动的最终形态,是作者思想或情感的直接反映,属于知识产品的范围。作品虽然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但总是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使得作者以外的其他人能够了解,这种表现形式具象为文字著作、舞台表演、绘画、雕塑、音像制品等,是为作品的载体。作品与作品载体是不同财产权利的客体。在近代著作权法中,印刷权、翻印权、出版权和出售权构成了著作权的全部内容,行使其中任何一项权利即是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未经许可而利用,则视为侵权。但是,上述的“出售权”(the right t0 vend the copyrighted work),实质上是一种“首次出售权”(the right 0f the first sale),即著作权所有人有权决定作品第一次销售,但无权控制作品的续后买卖。换言之,购买者对作品载体拥有所有权,可以自由的处分该标的物。但是,购买者利用手中的书籍进行翻印,则是对作者思想表现形式即作品本身的利用,涉及到复制这一专有权利的使用问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作品的使用实际上与著作权的利用相关联,而作品载体的使用实际上是有形财产所有权的行使。 |